恶与恶的较量 没有赢家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16
A+ | a□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龚彦晨
近期,热播剧《狂飙》大结局,高启强受到法律的制裁。在他的经历中,2006年莽村度假村开发项目成为一个重要节点。为了利益,高启强、高启盛兄弟俩和“村霸”李有田、李宏伟父子开始了“黑吃黑”的较量。最后,两方都付出惨痛代价。
因为度假村工程纠纷,高启强“想吃鱼了”。老默根据他的授意以打工者身份混入李氏父子的度假村工地,将在此务工的无辜村民李顺推下脚手架。李顺身亡,工地因此停工。
为报复高启强,李氏父子打起李顺的“疯”儿子李青的主意。在他们的教唆下,李青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晓法想问,李氏父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法官王莹介绍,李氏父子怂恿李青违法犯罪的行为涉嫌教唆他人犯罪,已触犯刑法。教唆他人犯罪,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也就是用劝说、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或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使他人接受并坚定犯罪的决心,以达到犯罪的目的。
剧中,李青本没有犯罪意图,李氏父子和手下对李青各种劝说、授意、怂恿和威胁,甚至强行收走他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以便更好控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父亲死亡加上李氏父子挑唆,让本就患有精神疾病的李青走向极端。他绑架了高启强继子高晓晨,被警察发现后,李青把高晓晨当人质,和警方对峙。最终,因为危及人质安全,狙击手击毙了李青。
那么,如果李青没有被击毙,要负怎样的责任?
王莹介绍,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李青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需要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后决定。
不过,教唆李青违法犯罪的李氏父子等人会因为涉嫌绑架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解救高晓晨后,离开案发现场的安欣遇到高晓晨的母亲陈书婷。陈书婷为感谢安欣与他握手,这一幕被李宏伟等人拍下后上传网络,将事实歪曲为警察与涉黑团伙勾结,导致安欣受到不明真相网友的攻击,其专案组组长的职务被免去。
晓法想知道,李宏伟等人的行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王莹表示,李宏伟等人的行为涉嫌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应当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没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过,被告人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从绑架事件开始,双方的恶斗进入白热化阶段:李有田开着被做了手脚的面包车死在复仇的路上;李宏伟被高启盛用冻鱼杀害;高启盛因贩毒罪行暴露选择暴力抗法而亡;高氏兄弟和李氏父子的这场争斗,没有赢家。

电视剧《狂飙》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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