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开除疲劳驾驶司机,法院判决违法;游泳馆开除擅自离岗救生员,法院判决支持—— 员工犯了错,企业能“一开了之”吗?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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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机疲劳驾驶后发生事故被开除

  田师傅是重庆某公交公司工龄逾20年的老司机。2024年12月18时43分,其驾驶的公交车与前方小轿车发生追尾,导致两车受损,一名乘客受伤。事后,田师傅承认事故发生系疲劳驾车未采取措施导致。公交公司认定,田师傅系“四态”冒险行为(酒态、病态、疲态、不良状态)驾车引发交通事故,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于2024年12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田师傅认为,公司排班不合理是导致其疲劳驾驶的主要原因。2025年3月7日,田师傅申请劳动仲裁。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随后,田师傅将公交公司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请求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庭上,经核算,事发当日,田师傅在岗时间长达11小时43分钟,远超法律规定的8小时工作时间。公司所称的“班次间隙可休息”,在法律上被视为“等待工作状态”,仍属工作时间。

  法院认为,不合理的排班制度,是导致驾驶员疲劳、进而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而非田师傅个人故意懈怠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熬夜、酗酒)。公司在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的前提下,直接对劳动者适用最严厉的处罚,是将自身管理责任转嫁给劳动者的行为,显失公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田师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万余元。

  救生员因多次上厕所擅自离岗被处分

  此前,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值班时上厕所而被开除的劳动争议案。在某游泳馆当救生员的小陈,值班期间上厕所的时候被抓拍到不在岗,游泳馆给予他扣分、记过处分。

  没过多久,小陈又因为上厕所被拍到没在岗。游泳馆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小陈认为自身在不得已情况下上了厕所,公司就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小陈不服劳动仲裁结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陈作为专业救生员,岗位特殊,不仅得有专业的急救能力,还得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泳客的安全。同时,据了解,游泳馆要求临时离开岗位需报备,就是在工作群里说一声,好让主管安排替补救生员,流程并不复杂,不影响他上厕所的生理需求。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陈的诉讼请求。

  处罚员工不能“一开了之”

  重庆市北碚区法院法官张腾飞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是最后手段,而非首选方式。”发生问题时,简单归咎于劳动者并“一开了之”,是管理者的懒政。

  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李建律师表示,在法律框架内,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工具,能帮助企业规范内部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劳动者在工作中,应该在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也应做到合理规范、公开透明。“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也是事关公司是否承担法律后果的重要决策。企业需要事先研判、事中沟通、事后安抚,绝不是一解了事。”

  “如果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罚(尤其是解雇)明显不公、过重,且自身过错与单位管理失职相关,员工应积极寻求法律救济。劳动监察、工会维权、提起诉讼都是有效的维权途径。”李建说。

  据3月19日《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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