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回笼了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02
A+ | a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古丽米娜·伊力哈木)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时,探索运用司法建议,推动一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追偿程序启动。
2023年11月,冯某驾驶货车撞上裴某骑乘的两轮电动车,事故造成裴某受伤后死亡。事发时裴某处于醉酒状态,且逆向行驶。在裴某救治过程中,甲保险公司作为道路救助基金的受托垫付机构,依据规定垫付了12万余元的抢救费用。
因事故车辆在乙保险公司投了相关保险,裴某家属将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保险公司依法赔偿。法院支持了部分诉求,裴某家属不服,上诉至乌市中院。
乌市中院审理查明,甲保险公司虽未参与诉讼,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其对垫付的抢救费用享有向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法院认为,道路救助基金用于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其健康、可持续运行关乎公共利益。为确保该笔基金及时回笼,避免因程序障碍造成损失,乌市中院在查明事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及垫付事实的基础上,明确将通过司法建议方式告知垫付方行使追偿权。
今年1月,该院向甲保险公司发出一份可行性《司法建议书》,为其依法行使追偿权提供指引。
2月2日,乌市中院收到甲保险公司的回函称,已收到垫付款。
“本案中,法院识别案件背后的重大公益问题,借助司法建议法定形式,督促、引导相关机构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体现了法院延伸司法服务,在推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避免了社会公益资金的流失。”乌市中院民一庭庭长蔡联说,此做法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推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体系的规范运行与长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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