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刺探、被迫参谍…… 遇到这些情况怎么办?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11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近期,电视剧《绝密较量》在央视一套黄金档热播。该剧讲述了燕平市国家安全局三处副处长杨光发现境外间谍企图窃取我国核电技术,为捍卫国家核心机密,他深入虎穴,与敌对势力较量的故事。
剧中,间谍刘丽静在燕平市以各种方式接触科研人员,试图窃取我国核能领域重要情报,被杨光抓获。之后,境外间谍组织雇用亚洲能源公司代表李民浩,要求他在亚洲核能大会上收集核电技术方面的情报,想方设法收买我国核能专家。
晓法想问,刘丽静、李民浩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谷雨介绍,刘丽静、李民浩的行为属于间谍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四条规定,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或者策动、引诱、胁迫、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属于间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为刺探情报,间谍使用了窃听器、隐藏式摄像头等器材。看到这,晓法不免产生疑问,现实生活中也有人购买和使用这类器材,如果持有这些器材,会涉嫌哪些违法行为?
谷雨表示,窃听、窃照等设备可能被鉴定为专用间谍器材,非法持有、使用此类器材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明确,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器材,包括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以及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反间谍法第十五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以及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剧中,柳辛年因家人受到境外间谍桑德的胁迫,泄露核电技术相关机密;谢小曼因卢卡的爱情陷阱,被迫走上间谍的道路,彻底毁掉了自己的人生。
那么,如果受到境外间谍的胁迫,应该怎么做?
谷雨说,反间谍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举报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因此,柳辛年、谢小曼应当立即停止间谍行为,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举报。如果举报及时,可以不被追究责任,有立功表现还可能给予奖励。
因为,反间谍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同时,根据《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的规定,因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举报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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