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孩子两次偷买手机 家长有权主张退货退款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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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昱涵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郭玉强 通讯员 孙雨潇

  2023年9月26日,15岁的小毅(化名)为玩游戏偷拿家中现金,到某手机经营店购得一部价值1999元的手机。小毅的父亲发现后将手机没收。

  同年10月2日,小毅故技重施,又一次到该手机经营店买了相同品牌和型号的手机,被父亲发现后,手机再次被没收。

  2023年10月26日,小毅的父亲前往上述手机经营店,要求负责人退货退款。该负责人表示,售出的手机已经激活并使用,无法退货退款。

  小毅的父亲将该手机经营店投诉至12315消费者投诉与咨询服务平台。经该平台工作人员调解未果后,今年3月7日,小毅的父亲将手机经营店诉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货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毅花费3998元购买两部手机的行为超出其认知能力,与年龄、智力不相符,且小毅的父亲明确拒绝追认,故买卖手机的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小毅的父亲对其未成年儿子疏于监管,手机经营店在销售手机时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因此,双方均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双方手机交易行为无效,小毅将手机返还,手机经营店退还购机款3100元。小毅的父亲对该判决不服,向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月8日,克拉玛依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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