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病不能怀孕 丈夫起诉撤销婚姻被驳回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6
A+ | a面对患病而不能怀孕的妻子,丈夫起诉请求撤销婚姻,法院会如何判决?8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披露这样一起案件。
2017年,周丹(化名)被确诊为卵巢囊肿,后在医院进行手术,住院5天,出院后身体状况一直良好,未复发,也没有后遗症。
2021年10月,郭锐(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周丹,双方互有好感,很快确定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周丹未告知郭锐她曾患有卵巢囊肿的病史。同年12月31日,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进行了婚前医学检查,结果均显示正常。婚后,为避免两地分居,郭锐与周丹共同前往广东省工作、生活。
2022年7月,周丹因身体不适,在广东省多家医院检查治疗,经多方确诊,周丹患成人型双侧卵巢颗粒细胞瘤,需要切除子宫和双附件。
尽管二人此前感情基础不错,但郭锐几经内心挣扎,认为周丹婚前刻意隐瞒严重病史,所患疾病导致无法生育,给其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打击。
2022年10月11日,郭锐以周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锐与周丹经人介绍相识并自愿结婚,周丹婚前确患有右侧卵巢囊肿,虽然未告知郭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的疾病类型为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以及有关精神病,周丹所患疾病不属于前述任何一种,没有重大疾病的遗传性、传染性、不可治愈性等特征。对于“重大疾病”的认定除了需要医学上的标准,还应当结合案情,确定该疾病对婚姻生活带来的影响,以此判断是否应当撤销婚姻。本案中,从周丹开始患病以及治疗的时间来看,其于2017年病发经治疗后,身体状况良好,能正常工作、生活。周丹只是曾经患有疾病,郭锐与周丹在2021年底办理结婚登记时,周丹未有发病迹象。因此,周丹所患疾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可撤销婚姻情形中规定的重大疾病。
关于郭锐申请撤销婚姻的诉求,法院认为,审理撤销婚姻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准予或不准予的依据。周丹确诊成人型双侧卵巢颗粒细胞瘤后积极住院治疗,并非“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疾病,久治不愈”的情形。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郭锐坚持与周丹离婚,可周丹不同意离婚,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郭锐作为疾病患者的配偶,一时无法接受周丹患病的事实而起诉离婚,法院不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最终,法院驳回郭跃的诉求。
据8月22日《上海法治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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