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交假证据 原告被法官训诫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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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王江涛

  “我想让对方多赔点,就抱着侥幸心理伪造了一些证据,现在我认识到错误,深感愧疚。”8月21日,伊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时,当事人严某诚恳地对法官说。

  2023年5月26日,严某骑电动车过马路时与一辆小轿车相撞,事故造成严某轻伤。为主张权益,严某将小轿车车主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伊宁市法院。严某提交了入院治疗的各种票据、工资表和误工证明。法官审查以上材料时,发现票据中包含很多和严某伤情治疗毫无关联的药品,而且工资表、误工证明也存在明显问题,不禁怀疑证据的真实性。

  法官向严某讲明,提供虚假证据不仅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严某承认伪造证据的事实,向法院提交书面检查。鉴于严某悔过态度较好,法官对其进行了训诫。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更是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原则。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该理性合理维权,切勿伪造、编造证据或虚假陈述,否则,可能“有理”变“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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