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房变网约房 邻居要求停止经营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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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住宅房当作网约房,邻居能否要求其停止经营?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判决被告停止经营行为,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法院查明,耿某在淮安市中心某新建住宅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入住一段时间后,耿某发现对面的邻居家时常有陌生人拖着行李箱入住,走廊上堆放了很多生活垃圾,还经常有人在深夜大声喧哗。两户房屋仅隔一条狭窄走廊,动静稍微大些邻居就听得清清楚楚,耿某和家人深受其扰。

  耿某从小区物业公司处了解到,对面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李某和陆某,2023年5月,二人将房屋租给刘某,期限3年。此后,刘某与某房地产咨询中心签订《网约房(民宿)托管经营合同》,将房屋委托给该中心进行网约房经营。

  耿某认为,李某、陆某、刘某、某房地产咨询中心未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擅自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造成外来人员增多、噪声污染、生活垃圾增多等问题,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4名被告立即停止经营行为,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庭审中,4名被告辩称,案涉房屋的确是被用来经营网约房,但网约房是共享经济下的短期租赁,属于短租房,并非经营性用房;若认为网约房是经营性用房,业主自己对外出租不属于经营行为,则相互矛盾。此外,他们并未改变房屋性质,不需要全体业主同意,只需在江苏省网约房登记平台“苏易住”登记、取得登记标识即可。

  经查明,江苏省公安厅于2021年出台《江苏省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试行)》,其中规定,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发布房源、接受预订,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住房以及依法依规可供住宿的其他场所。据此,网约房只需具备住宿功能即可,并未强制要求必须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房客在入住时,通过“苏易住”微信小程序上传相关身份信息后就能办理入住登记。

  网约房虽然为有住房需求的人提供了便利,但房客更换频繁,这与业主将房屋相对固定出租给特定承租人员的情况不同,可能存在治安、消防隐患,监管起来也比较有难度。法院认为,4名被告的行为会造成与其他业主共用的电梯、通道等区域变得嘈杂、秩序混乱、安全系数降低等情况。同一栋楼且相邻的业主在利用各自不动产时,应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耿某作为同楼层相邻房屋的业主,有权要求4名被告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网约房是否属于经营性用房。网约房是互联网经济背景下的一种新业态,目前就全国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来看,网约房的性质尚不清晰。行政机关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从网约房的市场准入、市场监管主体、入住登记管理、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作出规定。

  网约房通过互联网平台准入、运营,操作方便快捷,虽然和旅馆业运作模式不同,但实际上为房客提供了有偿住宿、膳食、保洁等服务。从现有管理模式看,行政机关虽然提供了官方网络平台,允许业主可以自主将符合条件的闲置住宅房用于网约房经营,以此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但是房客可以在任意时间入住和退房,且入住人数无法限制,这就给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业主将住宅房屋用作网约房经营,需经全体业主同意,且应当尽量避免影响左邻右舍的正常生活。发现其他业主擅自将房屋用作经营用房,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要求停止经营,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据8月23日《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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