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虚假陈述?法院开出“不诚信罚单”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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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将会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近日,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中,某建设公司因不诚信诉讼滥用司法资源,被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罚款5万元。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郑一凡 巴英仙

  2021年10月,某建设公司以其与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为由,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21万元。

  在法院审理阶段,建设公司提交了工程施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等资料,证明其是实际施工方。

  后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二审阶段,某有限公司提供新证据,证明建设公司并非工程实际承包方,也没有施工,《工程分包合同》是某有限公司与实际施工人(案外第三人万某某)为支付相应款项及开具发票而签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法院认为,建设公司严重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造成案件被发回重审,浪费了司法资源,遂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近日,建设公司收到法院处罚决定书后,深刻认识到错误,缴纳了5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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