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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06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 文淑珍(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6306043124)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茂寿(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6003103118)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4月13日签订合同编号为60012021101932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238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80000元,借款期限11年。债务人自2025年2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已连续逾期11期,累计26期。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新疆恒信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办妥编号为兵(2022)第十二师不动产证明第0009286号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担保人已解除担保责任。截至2025年12月16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80710.36元、逾期利息12032.2元、罚息476.16元,贷款本息合计393218.72元(贷款利息、罚息计算至2025年12月16日);偿付自2025年12月1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苏芮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受信人、借款人、抵押人):叶玉峰(男,公民身份号码:36242119830107653X)
共同还款人(抵押人):范莉芳(女,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8410043024)
抵押人:新疆方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乌鲁木齐雄丰工贸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9月11日签订编号为600020209000000854的《个人授信合同》、60332020100040121202的《个人借款合同》、DY600020209000000854的《最高额抵押合同》、DY600020209000000855的《最高额抵押合同》、600020209000000856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327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00万元整,贷款期限5年。2025年9月29日贷款到期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6年2月25日逾期天数已达150天,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6年2月25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510742.08元、逾期利息8022.82元、逾期罚息31417.36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2550182.26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6年2月2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王志强(男,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506023534)
保证人:新疆光银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9月23日签订编号为60102015130044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13406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00000元整,贷款期限10年。债务人自2022年6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至2026年2月25日已累计45期、连续逾期40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6年2月25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9426.61元、逾期利息7727.38元、逾期罚息1402.05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48556.0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6年2月2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6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20号
借款人(抵押人):舒莹
共同还款人(抵押人的财产共有人):任霖峰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7月20日与借款人舒莹、共同还款人任霖峰签订编号为60102016100200的《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与抵押人舒莹签订编号为6000020169000004658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人的财产共有人任霖峰出具《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人的财产共有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337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在贷款人向其授信300000元的额度下循环支用。现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人的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0月2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人的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100516.44元、利息15165元、罚息1929.6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11月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1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5月6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10号
借款人(抵押人):宋强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宋强签订编号为60072016102037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848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8月9日向贷款人借款334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7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231450.87元、利息3176.7元、罚息90.7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8月3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8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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