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 行政复议推动“首违不罚”见实效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2
A+ | a本报石河子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曹懂懂)不久前,卫健部门撤销对其行政处罚后,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市民何某主动向第八师石河子市司法局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2022年4月,何某购买了一支可供两人使用的注射型除皱针,自己使用了半支,余下半支送给余某并帮助她注射,未收取费用。两个月后,余某向第八师石河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举报,称何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其住房内为自己注射除皱针。师市卫健委受理后调查确认了这一事实,认定何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并依据该法第九十九条,对何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当时,何某已无经济来源,5万元罚款对她来说是笔大数字。
今年年初,何某申请行政复议,希望免予处罚。师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审查后认为,何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不过也无证据证明她存在其他类似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且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机关衡量以上因素,认为行政机关对何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的法律规定,处罚明显不当。经复议机关协调,行政机构通过内部纠错程序撤销对何某的行政处罚,何某也向复议机关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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