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检察机关推行社会公益服务制度 做实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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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王晨 通讯员 董小萍)为加强对不起诉权运行的制约监督,做实不起诉“后半篇文章”,今年以来,乌鲁木齐市检察机关探索实施社会公益服务制度,丰富不起诉工作外延,确保检察环节诉源治理取得积极成效。

  3月,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与交警、民政等部门充分沟通,在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中引入社会公益服务制度,鼓励基层检察院先行先试。

  相关制度规定,在案件审查起诉环节,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主观意愿等情况,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志愿服务方式,如文明交通劝导、清扫卫生、普法宣传等。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公益服务后,相关单位就其参与公益服务的成效进行考察评估,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检察机关作出拟不起诉决定的重要参考。

  乌市新市区、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尝试扩大社会公益服务适用案件范围,将公益服务延伸到其他轻刑罪名,坚持惩罚与教育并重、预防与治理同行,保障公益服务制度高效运行。

  为保证社会公益服务质量,除相关接纳单位监督犯罪嫌疑人的考勤情况、活动纪律外,乌市检察机关还借助信息化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犯罪嫌疑人可通过“首府e检通”微信小程序的“社会公益服务”模块打卡,检察官随时在后台查看公益服务的开展情况,实现社会公益服务“线下+线上”双监管。

  据悉,该制度实施以来,在乌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相关轻刑案件中,共有44名犯罪嫌疑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完成社会公益服务1180小时,所有犯罪嫌疑人均积极投身公益,合格完成志愿服务后,被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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