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1版 要闻导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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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684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张仁希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桂芳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6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仁希、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桂芳、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6101423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3581号。

  根据编号60072016101423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张仁希发放借款人民币165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张仁希已累计逾期19期,连续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6101423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89375元;利息人民币1772.98元、罚息人民币30.58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5月11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1423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1423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8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696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张云云

  抵押人:王莉、潘江

  抵押财产共有人:朱蕾蕾

  保证人:王梁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4月26日与借款人张云云签订了编号60062019100003121202号《个人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王莉签订了编号60002019900000051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抵押人潘江签订了编号60002019900000051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财产共有人朱蕾蕾出具了《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与保证人王梁签订了编号60002019900000051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人、抵押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08387号。

  根据编号60062019100003121202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9年6月2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张云云发放借款人民币700000元,借款期限3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张云云已累计逾期12期,连续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62019100003121202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分别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中长期生产经营性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64413.91元;利息人民币6452.02元、罚息人民币523.91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5月16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62019100003121202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分别按照编号600020199000000518号、60002019900000051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60002019900000051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8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694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文晨

  保证人: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1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文晨、保证人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5201610060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0826号。

  根据编号6005201610060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文晨发放借款人民币399000元,借款期限3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文晨已连续4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5201610060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73753.79元;利息人民币7422.77元、罚息人民币136.22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5月20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5201610060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5201610060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8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683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 :仁希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桂芳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6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仁希、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桂芳、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6101425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3579号。

  根据编号60072016101425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张仁希发放借款人民币274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张仁希已累计逾期20期,连续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6101425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48416.85元;利息人民币2944.21元、罚息人民币50.81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5月11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1425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1425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8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685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张仁希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桂芳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6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仁希、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桂芳、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6101422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3582号。

  根据编号60072016101422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张仁希发放借款人民币163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张仁希已累计逾期20期,连续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6101422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89300.23元;利息人民币1737.75元、罚息人民币69.78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5月11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1422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1422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8月9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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