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1版 要闻导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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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木沙·苏力坦:

  债务人、抵押人木沙·苏力坦(男,身份证号:65302219630913121X)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3年7月1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A:【二手房】字【新疆】行【友好路】支行【2013】年【0328】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2279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木沙·苏力坦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新疆法制报》登报向你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止2021年2月6日,贷款逾期16期累计31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04289.21元,利息14482.07元,共计欠款218771.28元,以及自2021年2月6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 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7月27日

  债务核实通知

  古孜努尔·艾山江:

  债务人、抵押人古孜努尔·艾山江(女,身份证号:650102198710193042)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5年9月2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A:【二手房】字【新疆】行【友好路】支行【2015】年【0252】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5)新证经字第1474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古孜努尔·艾山江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新疆法制报》登报向你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止2021年2月6日,贷款逾期23期累计61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50525.59元,利息17650.43元,共计欠款168176.02元,以及自2021年2月6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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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27日

  债务核实通知

  古丽帕丽·阿布利孜:

  债务人、抵押人古丽帕丽·阿布利孜(女,身份证号:650102198701011622)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4年10月1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A:【二手房】字【新疆】行【友好路】支行【2014】年【10172】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965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古丽帕丽·阿布利孜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新疆法制报》登报向你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止2021年3月4日,贷款逾期10期累计56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589969.77元,利息27217.89元,共计欠款617187.66元,以及自2021年3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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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27日

  债务核实通知

  艾力·艾尼玩:

  债务人、抵押人艾力·艾尼玩(男,身份证号:650105198702031333)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4年1月2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A:【二手房】字【新疆】行【友好路】支行【2014】年【0059】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28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艾力·艾尼玩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新疆法制报》登报向你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止2021年3月4日,贷款逾期10期累计76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338808.14元,利息14761.13元,共计欠款353569.27元,以及自2021年3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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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27日

  债务核实通知

  邵候率:

  债务人、抵押人邵候率(男,身份证号:650102199209264032)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4年10月2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B:【家居】字【新疆】行【友好路】支行【2014】年【10173】号《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964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邵候率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新疆法制报》登报向你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止2021年3月4日,贷款逾期21期累计40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0175.19元,利息1643.76元,共计欠款11818.95元,以及自2021年3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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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27日

  债务核实通知

  王守伟:

  债务人、抵押人王守伟(男,身份证号:652201198406244811)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2年8月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A:【二手房】字【新疆】行【友好路】支行【2012】年【0131】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2903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王守伟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新疆法制报》登报向你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止2021年3月4日,贷款逾期15期累计51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71472.21元,利息10872.71元,共计欠款182344.92元,以及自2021年3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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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27日

  债务核实通知

  杨贵兰:

  债务人、抵押人杨贵兰(女,身份证号:654125198408103200)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6年3月2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A:【二手房】字【新疆】行【友好路】支行【2016】年【077】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375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杨贵兰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新疆法制报》登报向你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止2021年3月4日,贷款逾期20期累计38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28225.83元,利息2013.66元,共计欠款248360.49元,以及自2021年3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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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7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新疆伊真肠衣有限公司、冶贵东、冶贵花、柯勇、毛万强:

  新疆伊真肠衣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签订了绿村银(头屯河农场支行)借字第2019000030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头屯河农场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肆佰玖拾万元整,并委托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为此,新疆伊真肠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冶贵东作为委托人、抵押人,冶贵东(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6607081017)、冶贵花(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7702051021)、柯勇(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50920303X)作为质押人、保证人,毛万强(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7712180010)作为抵押人与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签订了编号为(2019)年开担委字Z039号《委托保证合同》、(2019)年开担保字Z039-1号《保证担保合同》、(2019)年开担保字Z038-2号《保证担保合同》,于2019年5月7日签订了编号为(2018)年开担高质字Z046号《质押/最高额质押合同》,于2019年5月8日签订了编号为(2018)年开担高质字Z046-1号《质押/最高额质押合同》,于2018年9月6日签订了编号为(2018)年开担高抵字Z046号《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2018)年开担高抵字Z046-1号《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于2018年9月3日签订了编号为(2018)年开担高抵字Z046-2号《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反担保。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039号。

  申请执行人根据以上合同在提交的《出具执行证书申请书》中称,因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绿村银(头屯河农场支行)借字第2019000030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依据约定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代偿本金人民币919759.63元(玖拾壹万玖仟柒佰伍拾玖元陆角叁分)、代偿利息人民币81050.04元(捌万壹仟零伍拾元零肆分)、代偿复息人民币395.48元(叁佰玖拾伍元肆角捌分),于2021年3月1日代偿本金人民币3980240.37元(叁佰玖拾捌万零贰佰肆拾元叁角柒分)、代偿利息人民币91399.59元(玖万壹仟叁佰玖拾玖元伍角玖分)、代偿复息人民币552.98元(伍佰伍拾贰元玖角捌分),共计代偿人民币5073398.09元(伍佰零柒万叁仟叁佰玖拾捌元零玖分)。根据《委托保证合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及其他违约金共计不超过年24%。截止到2021年7月10日,新疆伊真肠衣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全部代偿款人民币5073398.09元(伍佰零柒万叁仟叁佰玖拾捌元零玖分),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及其他违约金共计不超过年24%为人民币495941.65元(肆拾玖万伍仟玖佰肆拾壹元陆角伍分),公证费人民币14700元整(壹万肆仟柒佰元整),共计人民币5584039.74元(伍佰伍拾捌万肆仟零叁拾玖元柒角肆分)。以及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资金占用费、代偿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及其他违约金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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