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1版 要闻导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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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 行 证 书

  (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263号

  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住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南东路6号

  负责人:周学勇

  代理人:闵文凯,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502133513

  被申请执行人(债务人、抵押人):

  雷蕾,女,1979年8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908131749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328912062F

  住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周举东

  公证事项: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21年5月15日向本处申请出具该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雷蕾(下称债务人、抵押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举东(下称保证人)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下称“该合同”)的执行证书。

  经查,债务人雷蕾于2017年6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壹佰贰拾捌万元整,用途购买房产,借款期限20年。为此,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的负责人周学勇与债务人(抵押人)雷蕾、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举东于2017年6月13日签订了65020120170037044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债务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2799号】。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5日向我处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称被申请执行人未能按照该合同约定的日期及还款计划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1月13日以邮寄的方式向债务人、抵押人雷蕾送达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盖章签收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为保障自身合法债权,现特向本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对被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特委托代理人闵文凯全权办理对被申请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的执行证书公证的相关手续。

  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及申请,现查实:

  一、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个人借款凭证》表明,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7月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壹佰贰拾捌万元整。

  二、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及申请,截止到2021年5月15日,被申请执行人雷蕾欠付申请执行人已到期及未到期贷款本金人民币1135987.93元,欠付利息人民币18575.51元,合计本息人民币1154563.44元。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各被申请执行人就签发执行证书时对债务核实方式的约定,本公证处对本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务履行情况通过EMS邮寄送达、登报公告及短信的方式向各被申请执行人(债务人、抵押人)进行了核实,情况如下:

  1、本处公证人员于2021年5月25日通过EMS邮寄送达《核债通知》至被申请执行人(债务人、抵押人)雷蕾、(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预留地址。

  2、本处于2021年5月22日在《新疆法制报》总第5867期上刊登了《核债通知》。

  3、本处公证人员于2021年5月25日通过工作手机号以短信的方式向被申请执行人(债务人、抵押人)送达了《核债通知》。

  上述《核债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所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属实。《核债通知》中表明,如有异议,可在该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

  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上述各方被申请执行人未就上述《核债通知》中列明的债务履行情况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6月20日出具《利息补充说明》称债务人雷蕾在2021年5月15日至2021年6月20日期间还款人民币17109.49元(其中借款本金7491.79元,利息9617.70元)。

  现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被申请执行人(债务人、抵押人):雷蕾,女,1979年8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908131749

  二、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执行标的:截止到2021年6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佰壹拾贰万捌仟肆佰玖拾陆元壹角肆分,利息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柒拾柒元捌角伍分,本息合计人民币壹佰壹拾肆万贰仟贰佰柒拾叁元玖角玖分。

  四、被申请执行人各方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自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公证员:李娇艳

  2021年7月14日

  执 行 证 书

  (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264号

  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住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南东路6号

  负责人:周学勇

  代理人:闵文凯,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502133513

  被申请执行人(债务人、抵押人):李连兄,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7706171920

  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孙武年,男,1973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7304061913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328912062F

  住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周举东

  公证事项: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21年5月15日向本处申请出具该银行与被申请执行人李连兄(下称债务人、抵押人)、孙武年(下称抵押人)及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举东(下称保证人)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下称“该合同”)的执行证书。

  经查,债务人、抵押人李连兄于2018年1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玖拾玖万元整,用途购买房产,借款期限25年。为此,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的负责人周学勇与债务人、抵押人李连兄、抵押人孙武年及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举东于2018年1月30日签订了65020120180004152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债务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377号】。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5日向我处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称被申请执行人未能按照该合同约定的日期及还款计划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以邮寄的方式向债务人(抵押人)李连兄、抵押人孙武年送达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盖章签收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现特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特委托代理人闵文凯全权办理对被申请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的执行证书公证的相关手续。

  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及申请,有关情况如下:

  一、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个人借款凭证》表明,申请执行人已于2018年2月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债务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玖拾玖万元整。

  二、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及申请,截止到2021年5月15日,被申请执行人(债务人、抵押人)李连兄欠付申请执行人已到期及未到期贷款本金人民币927007.71元,欠付利息人民币8087.62元,合计本息人民币935095.33元。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1年3月1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对本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务履行情况通过EMS邮寄送达、登报公告及短信的方式向各被申请执行人(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进行了核实,情况如下:

  1、本处公证人员于2021年5月25日通过EMS邮寄送达《核债通知》至被申请执行人(债务人、抵押人)李连兄、(抵押人)孙武年、(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预留地址。

  2、本处于2021年5月25日在《新疆法制报》总第5869期上刊登了《核债通知》。

  3、本处公证人员于2021年5月25日通过工作手机号以短信的方式向被申请执行人(债务人、抵押人)送达了《核债通知》。

  上述《核债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属实。《核债通知》中表明,如有异议,可在该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

  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上述各方被申请执行人未就上述《核债通知》中列明的债务履行情况及债务数额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6月20日出具《利息补充说明》称债务人李连兄在2021年5月15日至2021年6月20日期间还款6015.09元(其中借款本金1886.82元,利息4128.27元)。

  现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被申请执行人(债务人、抵押人):

  李连兄,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7706171920

  二、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

  孙武年,男,1973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7304061913

  三、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执行标的:截止到2021年6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玖拾贰万伍仟壹佰贰拾元捌角玖分,利息人民币捌仟零柒拾壹元壹角壹分,本息合计人民币玖拾叁万叁仟壹佰玖拾贰元整。

  五、被申请执行人各方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自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公证员:李娇艳

  2021年7月14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陈荟如

  保证人: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出具(2021)新乌中信证执字第435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7月14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程喜平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树英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出具(2021)新乌中信证执字第422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7月14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杜杨

  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出具(2021)新乌中信证执字第427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7月14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何文述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出具(2021)新乌中信证执字第421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7月14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侯树彪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出具(2021)新乌中信证执字第429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7月14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胡海燕

  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出具(2021)新乌中信证执字第437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7月14日

  (下转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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