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两家公司监理 劳动关系存争议 法院称双重劳动关系不违法

分类:1版 要闻导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5-14

A+  |  a

关注劳动者权益保护系列报道之三

任职两家公司监理 劳动关系存争议

法院称双重劳动关系不违法


□本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古雯 胡颖

  李江(化名)是兵团某连职工,在其职工身份不变的情况下,2018年,他与甲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将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登记注册在甲监理有限公司。2018年4月,李江在甲监理有限公司无活可干,又到乙监理公司做监理工作。

  2019年,李江因工资发放和社保费缴纳问题与乙监理公司发生矛盾,便离开了该公司,并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二倍工资。

  乙监理公司认为,因监理岗位的特殊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从事该岗位的劳动者不允许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因李江与甲监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乙监理公司与李江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公司不应当支付李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2020年5月,李江将乙监理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实际用工作为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且并未否认双重及多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本案中,乙监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招用李江时,未能查验李江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李江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且明知李江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登记在其他公司,在李江仅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复印件时,仍旧招用李江为该公司提供劳动,并按月向李江支付工资。能够证明李江受乙监理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乙监理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李江提供的劳动是乙监理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认定,李江与乙监理公司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乙监理公司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乌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乙监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规定,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没有影响,或者即使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有一定影响,但本单位没有发现,或者即使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已经被本单位发现,但本单位并没有要求改正,那么,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就可以合法存在。其次,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介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首先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者的赔偿能力是有限的,如果原用人单位的损失超过了劳动者赔偿能力,不足部分,原用人单位还可以要求后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