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1版 要闻导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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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温小艳,女,公民身份号码:620521198309140425
保证人:新疆美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涛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0072016103737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117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62万元,贷款期限为30年。债务人自2020年10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2021年4月21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7期累计24期未清偿贷款本息,债权人于2021年2月26日向债务人邮寄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于2021年3月23日向债务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2021年4月21日债务人应偿还贷款本金583472.86元、逾期利息16718.92元、逾期罚息390.43元,剩余贷款合计600582.2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还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解放北路1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电话: 0991-231667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5月14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孟凡坤,男,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690711921X
张淑文,女,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681224902X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0072016103145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7993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4万元,贷款期限为10年。债务人自2020年12月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2021年5月11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5期累计16期未清偿贷款本息,债权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债务人邮寄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于2021年3月23日向债务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2021年4月11日债务人应偿还贷款本金93596.48元、逾期利息2206.34元、逾期罚息78.29元,剩余贷款合计95881.1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还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解放北路1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电话:0991-231667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5月14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柴进,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8403250417
陈斐,女,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8609130824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金禹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2月2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0072017100387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6012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4.6万元,贷款期限为10年。债务人自2021年2月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2021年4月11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4期累计12期未清偿贷款本息,债权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债务人邮寄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于2021年3月23日向债务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2021年4月11日债务人应偿还贷款本金99452.27元、逾期利息962.08元、逾期罚息18.99元,剩余贷款合计100433.3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还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解放北路1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电话: 0991-231667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5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496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康福英
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9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康福英、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50831516000147号《个人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27214号。
根据编号50831516000147号《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康福英发放借款人民币461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康福英已累计逾期15期,连续12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50831516000147号《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2月2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87543.41元;利息人民币18292.83元、罚息人民币79.73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3月24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50831516000147号《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及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按照编号50831516000147号《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5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497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康福英
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9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康福英、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50831516000145号《个人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27212号。
根据编号50831516000145号《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康福英发放借款人民币251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康福英已累计逾期15期,连续12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50831516000145号《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2月2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56558.37元;利息人民币9765.44元、罚息人民币34.68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3月24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50831516000145号《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及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按照编号50831516000145号《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5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500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李伟平
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5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伟平、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50831816000100号《个人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16665号。
根据编号50831816000100号《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8年5月2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李伟平发放借款人民币288000元,借款期限2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李伟平已累计逾期25期,连续2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50831816000100号《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2月2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73455.13元;利息人民币18446.62元、罚息人民币36.29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3月24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50831816000100号《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及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按照编号50831816000100号《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5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506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罗天刚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罗天刚、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50831716000011号《个人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9742号。
根据编号50831716000011号《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7年1月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罗天刚发放借款人民币291000元,借款期限2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罗天刚已累计逾期21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50831716000011号《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2月2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62457.62元;利息人民币14629.9元、罚息人民币26.74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3月24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50831716000011号《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及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按照编号50831716000011号《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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