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担保 注意约定保证方式

分类:1版 要闻导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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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在民间借贷和借款合同中,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判定为“连带保证”。民法典实施后,合同编对保证的方式作出了不同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连带保证”变为“一般保证”。


  [■]关键词:连带保证

  □本报首席记者 古雪丽


  [■]身边事

  2017年11月,张某某向王某借款20.4万元,承诺一年后还钱,周某等3人为其提供担保。

  借条上载明:“……如逾期未还,将承担违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到期后两年,并承担连带责任。”

  借款期满后,张某某和3名担保人均未向王某还款。张某某于2019年4月离开尉犁县,王某将3名担保人诉至尉犁县人民法院。


  [■]法典说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尉犁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曾静介绍,在上述案件中,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且对保证期限及保证方式作了约定,即“两年”“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债权人主张由3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

  曾静说,民法典对保证方式做出修改,因为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担保人实际未享受到合同权利。现实生活中,担保人大多是好意为朋友、亲属担保,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将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一般保证,是对保证行为的一种限制,更有利于防止债务风险的扩散,一般保证具有先诉抗辩权,也更有利于维护担保人权益。


  [■]提个醒

  在司法实践中,担保人出现最多的就是民间借贷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些担保人以为只是给朋友帮忙而已,可一旦签字,就要对借款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是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甚至可以不向债务人要求清偿,而直接要求担保人清偿所有债务。

  债权人在借款时应明确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内容,建议把保证方式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作为担保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时一定要慎重,既要充分考虑到签订此类合同后所要承担的风险,同时又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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