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1版 要闻导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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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吴丽红

  担保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吴丽红、担保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9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担保人为该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字第581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1年4月23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343054.06元,利息:2542.57元,罚息:12.93元,合计:345609.56元未偿还。

  现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五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825790、15099160162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1年5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492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吴蕴花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正林

  保证人: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0月1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吴蕴花、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正林、保证人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2014新银房抵字第140388号《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2014新银房个贷字第140330号《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30873号。

  根据编号2014新银房个贷字第140330号《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吴蕴花发放借款人民币318000元,借款期限15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吴蕴花已累计逾期25期,连续1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2014新银房个贷字第140330号《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36071.75元;利息人民币15414.95元、罚息人民币1968.48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4月20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2014新银房个贷字第140330号《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用、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按照前述《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5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553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曹佳容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2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曹佳容、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5130864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2413号。

  根据编号60072015130864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5年12月2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曹佳容发放借款人民币53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曹佳容已累计逾期11期,连续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5130864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3月2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0792.7元;利息人民币752.26元、罚息人民币29.21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4月11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5130864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按照编号60072015130864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5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554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曹佳容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2月3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曹佳容、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5130865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2412号。

  根据编号60072015130865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5年12月3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曹佳容发放借款人民币53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曹佳容已累计逾期5期,连续4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5130865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3月2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0358.36元;利息人民币601.8元、罚息人民币10.22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4月11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5130865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按照编号60072015130865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5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555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曹佳容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2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曹佳容、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5130866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2411号。

  根据编号60072015130866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5年12月2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曹佳容发放借款人民币73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曹佳容已累计逾期10期,连续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5130866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3月2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2320.08元;利息人民币825.73元、罚息人民币32.8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4月11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5130866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按照编号60072015130866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5月1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尚林(身份证号码:612128197110235513)

  抵押人:宋红莉(身份证号码:612128197203035561)

  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7年7月14日与借款人尚林、抵押人尚林、宋红莉及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15284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7年3月15日起至2032年3月14日止,贷款金额叁拾陆万叁仟元整(363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7年6月2日出具了(2017)新证经字第1550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尚林、抵押人尚林、宋红莉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尚林、抵押人尚林、宋红莉及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15284《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1年5月1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田径(身份证号码:512326198102243459)

  抵押人:马红燕(身份证号码:620422199302051425)

  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7年1月3日与借款人田径、抵押人田径、马红燕及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00293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7年1月5日起至2037年1月4日止,贷款金额叁拾叁万肆仟元整(334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7年2月17日出具了(2017)新证经字第471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田径、抵押人田径、马红燕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田径、抵押人田径、马红燕及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00293《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1年5月1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王化安(身份证号码:612401198807273174)

  我行于2012年12月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化安及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20049928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32年12月12日止,贷款金额贰拾柒万壹仟元整(271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2年12月13日出具了(2012)新证经字第4762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王化安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王化安及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20049928《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1年5月1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王强(身份证号码:513030198509243011)

  保证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2年12月1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强及保证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海涛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20051078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32年12月23日止,贷款金额贰拾壹万伍仟元整(215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2年12月27日出具了(2012)新证经字第4892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王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王强及保证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20051078《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1年5月1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王青娟(身份证号码:622424199309131641)

  我行于2012年9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青娟及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20043833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32年10月11日止,贷款金额贰拾柒万肆仟元整(274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2年10月12日出具了(2012)新证经字第3655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王青娟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王青娟及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20043833《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1年 5月1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赵有为(身份证号码:341281198203258592)

  我行于2012年10月1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赵有为及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20044384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32年10月16日止,贷款金额贰拾伍万叁仟元整(253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2年10月17日出具了(2012)新证经字第3704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赵有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赵有为及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20044384《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1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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