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1版 要闻导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5-11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349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江晓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2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江晓芸签署了编号60102017100149号《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6000201790000012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8002号。
根据编号60102017100149号《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的约定,被申请执行人汪晓芸于2019年8月8日、8月9日通过刷卡消费,向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借款合计人民币200000元,借款期限均为1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上述借款均已到期,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已违反编号60102017100149号《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的约定。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138585.98元;利息人民币8274.18元、罚息人民币969.06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3月1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102017100149号《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3月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按照编号6000201790000012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5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336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马秀玲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2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马秀玲签署了编号60102017100148号《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60002017900000119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4986号。
根据编号60102017100148号《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的约定,被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17年3月18日、4月11日通过刷卡消费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借款合计人民币200000元,借款期限均为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马秀玲已连续7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102017100148号《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消贷易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49638.75元;利息人民币6515.91元、罚息人民币309.51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3月1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102017100148号《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3月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按照编号60002017900000119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5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337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任光辉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莉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11月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任光辉、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莉签署了编号60102018100204130401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23309号。
根据编号60102018100204130401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9年1月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任光辉发放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任光辉已连续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102018100204130401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1月2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63944.66元;利息人民币9973.67元、罚息人民币398.61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3月1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102018100204130401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3月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按照编号60102018100204130401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5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360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王红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8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红签署了编号60112017100258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8595号。
根据编号60112017100258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7年8月3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王红发放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借款期限25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王红已累计逾期7期,连续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112017100258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1月3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743865.41元;利息人民币12587.21元、罚息人民币120.61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3月5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112017100258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按照编号60112017100258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5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169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 朱红军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蒋冬梅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6月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朱红军、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蒋冬梅、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5100361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3578号。
根据编号60072015100361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5年6月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朱红军发放借款人民币229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朱红军已累计逾期31期,连续9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5100361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37017.87元;利息人民币6007.86元、罚息人民币568.63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1月4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5100361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1月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72015100361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5月11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成志军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金阳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037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2021年5月11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孙西昌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036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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