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7版
分类:1版 要闻导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5-11
A+ | a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苏春艳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出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042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2021年5月11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车前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出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041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2021年5月11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马伟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出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040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2021年5月11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高岗
共同借款人:刘英为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出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039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2021年5月11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张美玲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出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038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2021年5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362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陈荟如
保证人: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2月1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陈荟如、保证人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513039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2469号。
根据编号6007201513039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5年12月1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陈荟如发放借款人民币568000元,借款期限3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陈荟如已累计逾期32期、连续9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违反编号6007201513039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26889.95元;利息人民币19509.15元、罚息人民币590.58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3月5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513039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7201513039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5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361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胡海燕
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2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胡海燕、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10201610061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6120号。
根据编号6010201610061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7年2月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胡海燕发放借款人民币360000元,借款期限16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胡海燕已连续6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违反编号6010201610061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1月2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03372.32元;利息人民币7350.98元、罚息人民币278.34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3月1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10201610061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3月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10201610061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5月11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白玉宽(身份证号码:654121199107090417)
抵押人:吕志莎(身份证号码:422202199410145726)
保证人:新疆立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7年6月1日与借款人白玉宽、抵押人白玉宽、吕志莎及保证人新疆立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四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35383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起至2047年6月30日止,贷款金额肆拾万伍仟元整(405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7年11月3日出具了(2017)新证经字第2253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白玉宽、抵押人白玉宽、吕志莎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白玉宽、抵押人白玉宽、吕志莎及保证人新疆立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35383《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1年5月11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车延锋(身份证号码:232325199204241412)
抵押人:宁梅丽(身份证号码:652302198904172840)
保证人:新疆立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7年1月22日与借款人车延锋、抵押人车延锋、宁梅丽及保证人新疆立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土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05818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7年2月10日起至2047年2月9日止,贷款金额叁拾贰万捌仟元整(328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7年2月10日出具了(2017)新证经字第1545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车延锋、抵押人车延锋、宁梅丽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车延锋、抵押人车延锋、宁梅丽及保证人新疆立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05818《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1年 5月11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冯庆东(身份证号码:653127198211111313)
我行于2016年1月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冯庆东及保证人新疆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四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60000579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6年1月14日起至2036年1月13日止,贷款金额肆拾玖万壹仟元整(491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6年1月14日出具了(2016)新证经字第781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冯庆东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冯庆东及保证人新疆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60000579《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1年5月11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李霞(身份证号码:652722198105010228)
抵押人:郝利江(身份证号码:612727197812285714)
我行于2013年1月30日与借款人李霞、抵押人李霞、郝利江及保证人新疆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四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07819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3年2月21日起至2033年2月20日止,贷款金额伍拾万伍仟元整(505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3年2月21日出具了(2013)新证经字第748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李霞、抵押人李霞、郝利江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李霞、抵押人李霞、郝利江及保证人新疆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07819《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1年 5月11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刘小中(身份证号码:410823197105258611)
抵押人:杨香莲(身份证号码:410823196805288622)
我行于2013年7月5日与借款人刘小中、抵押人刘小中、杨香莲及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43554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3年7月9日起至2033年7月8日止,贷款金额叁拾万捌仟元整(308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3年7月17日出具了(2013)新证经字第2289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刘小中、抵押人刘小中、杨香莲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刘小中、抵押人刘小中、杨香莲及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43554《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1年5月11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潘进林(身份证号码:350301198409242515)
保证人:新疆立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8年10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潘进林及保证人新疆立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四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40108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8年11月7日起至2033年11月6日止,贷款金额伍拾贰万元整(52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8年11月30日出具了(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58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潘进林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潘进林及保证人新疆立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0040108《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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