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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版 要闻导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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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276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王晓华
保证人:昌吉市吉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晓华、保证人昌吉市吉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编号50851716000033号《个人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3859号。
根据编号50851716000033号《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王晓华发放借款人民币257000元,借款期限15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王晓华已累计逾期24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50851716000033号《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2月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88.09元;利息人民币12602.3元、罚息人民币132.75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2月18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50851716000033号《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及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按照编号50851716000033号《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4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277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谢建华
保证人:昌吉市吉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谢建华、保证人昌吉市吉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编号50851716000001号《个人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3858号。
根据编号50851716000001号《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谢建华发放借款人民币405000元,借款期限3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谢建华已累计逾期42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50851716000001号《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2月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88404.26元;利息人民币29309.66元、罚息人民币190.36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2月18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50851716000001号《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及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按照编号50851716000001号《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4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279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张强强
保证人:昌吉市吉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强强、保证人昌吉市吉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编号50851616000888号《个人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9555号。
根据编号50851616000888号《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6年12月1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张强强发放借款人民币298000元,借款期限25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张强强已累计逾期26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50851616000888号《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2月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76046.16元;利息人民币10752.11元、罚息人民币75.09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2月18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50851616000888号《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及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按照编号50851616000888号《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4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282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张小平
保证人:昌吉市吉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2月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小平、保证人昌吉市吉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编号50851716000044号《个人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3789号。
根据编号50851716000044号《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张小平发放借款人民币291000元,借款期限2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张小平已累计逾期29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50851716000044号《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2月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67175.67元;利息人民币19007.47元、罚息人民币158.67 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2月18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50851716000044号《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及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按照编号50851716000044号《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4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376号
借款人(抵押人):崔龙龙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张芳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于2015年4月1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5]年[447]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以所购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37号广晟小区C栋5层1单元501的房产作抵押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65000元,期限自2015年4月21日至2040年4月21日止。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07852号。
现贷款人称你们违反了合同约定,已连续12期、累计35期未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21年3月14日,你们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506915.7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28784.6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35700.3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曾婷
电话:0991-2201659、1899987516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广场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4月15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徐电军、吕娜、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徐电军(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7401103259)
抵押人:吕娜(公民身份号码:422103197808260486)
担保人(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借款人、抵押人徐电军、吕娜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027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4月15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徐电军、吕娜、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徐电军(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7401103259)
抵押人:吕娜(公民身份号码:422103197808260486)
担保人(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借款人、抵押人徐电军、吕娜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028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4月15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徐电军、吕娜、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徐电军(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7401103259)
抵押人:吕娜(公民身份号码:422103197808260486)
担保人(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借款人、抵押人徐电军、吕娜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029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4月15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徐电军、吕娜、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徐电军(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7401103259)
抵押人:吕娜(公民身份号码:422103197808260486)
担保人(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借款人、抵押人徐电军、吕娜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乌鲁木齐同升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026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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