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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版 要闻导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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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证 书
(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56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贷款人、抵押权人)
营业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二路东巷9号
负责人:刘琦
委托代理人:邹志宏,男,一九七二年一月十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01122110,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121号融华小区503号
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朱玉亮,男,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02198206261015,身份证住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迎宾南路51-36号
公证事项: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二0二0年九月二十九日向本处申请,要求对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与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朱玉亮签订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签发执行证书,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执行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执行人出具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1》各一份;
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一份;
四、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个人贷款借款凭证》一份;
五、编号为(2017)新证经字第1508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于二0二0年九月二十九日受理了上述申请,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进行了询问,有关上述公证书所涉及的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经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的负责人公江与被执行人朱玉亮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二手房】字【新疆】行【经二路】支行【2017】年【经二手贷0116】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据此我处于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出具了(2017)新证经字第1508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借据,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朱玉亮向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申请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期限240个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放了借款,该笔借款于2037年9月22日到期。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上述通知书中称截至2020年7月3日,债务人已累计7期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根据合同编号:A【二手房】字【新疆】行【经二路】支行【2017】年【经二手贷0116】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14.1条、14.2条的约定,债权人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6日向我处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书中称截至2020年7月16日债务人尚欠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万零柒仟柒佰陆拾玖元贰角柒分(307769.27元),欠付利息人民币壹万零贰佰贰拾柒元玖角玖分(10227.99元),合计欠付本息人民币叁拾壹万柒仟玖佰玖拾柒元贰角陆分(317997.26元)。申请执行人为保障自身合法债权,现向本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特委托邹志宏代表申请执行人全权办理申请对被执行人朱玉亮办理执行证书的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对本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务履行情况向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进行了核实。本处于2020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以EMS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送达了《核实债务通知》;于2020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以登报公告的方式送达了《核实债务通知》,上述《债务核实通知》向被执行人核实所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属实。如有异议,可在下发《债务核实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截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未收到被执行人对欠款事实及数额提出异议。
现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朱玉亮,男,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02198206261015,身份证住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迎宾南路51-36号。
二、执行标的:截至2021年1月13日:
1、本金人民币307769.27元;
2、利息人民币17127.33元(包含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1月13日新产生的利息);
3、自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中约定因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公证员:肖楠
2021年4月15日
执 行 证 书
(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5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贷款人、抵押权人)
营业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二路东巷9号
负责人:刘琦
委托代理人:邹志宏,男,一九七二年一月十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01122110,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121号融华小区503号
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侯长江,男,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4198211270013,身份证住址: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远征花园18幢楼房44号
公证事项: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二0二0年九月二十九日向本处申请,要求对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与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侯长江签订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签发执行证书,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执行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执行人出具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1》各一份;
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一份;
四、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凭证》一份;
五、编号为(2010)新证经字第737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于二0二0年九月二十九日受理了上述申请,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进行了询问,有关上述公证书所涉及的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经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的负责人闫江峰与被执行人侯长江于二0一0年三月九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房】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10】年【经二手贷0153】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据此我处于二0一0年三月九日出具了(2010)新证经字第737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借据,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侯长江向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申请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元,期限180个月。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放了借款,该笔借款于2025年3月9日到期。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上述通知书中称截至2020年7月3日,债务人已累计7期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根据合同编号:A【房】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10】年【经二手贷0153】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10.2条的约定,债权人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6日向我处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书中称截至2020年7月16日债务人尚欠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陆万捌仟陆佰壹拾伍元贰角整(68615.20元),欠付利息人民币玖佰捌拾壹元整(981.00元),合计欠付本息人民币陆万玖仟伍佰玖拾陆元贰角(69596.2元)。申请执行人为保障自身合法债权,现向本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特委托邹志宏代表申请执行人全权办理申请对被执行人侯长江办理执行证书的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对本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务履行情况向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进行了核实。本处于2020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以EMS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送达了《核实债务通知》;于2020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以登报公告的方式送达了《核实债务通知》,上述《债务核实通知》向被执行人核实所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属实。如有异议,可在下发《债务核实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截止执行证书出具之日,未收到被执行人对欠款事实及数额提出异议。
现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侯长江,男,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4198211270013,身份证住址: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远征花园18幢楼房44号。
二、执行标的:截至2021年1月18日:
1、本金人民币68615.20元;
2、利息人民币2247.74元(包含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1月18日新产生的利息);
3、自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中约定因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公证员:肖楠
2021年4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377号
借款人(抵押人):李贺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于2016年11月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6]年[1233]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以所购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城街872号宜品·家春秋小区1栋10层1002的房产作抵押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10000元,期限自2016年11月11日至2041年11月11日。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3310号。
现贷款人称你违反了合同约定,已连续18期、累计24期未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21年3月11日,你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384141.24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30046.9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14188.1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曾婷
电话:0991-2201659、1899987516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广场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4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379号
借款人(抵押人):帕提汗·吐尔孙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艾尔肯·克力木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古丽娜·尔肯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于2016年5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6]年[653]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以所购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建行黄河路小区6号6幢4单元14室的房产作抵押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期限自2016年6月7日至2026年6月7日。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4141号。
现贷款人称你们违反了合同约定,已连续17期、累计18期未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21年3月14日,你们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143858.87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10946.5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54805.4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曾婷
电话:0991-2201659 1899987516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广场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4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380号
借款人(抵押人):袁得涛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张旦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于2014年9月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4]年[1252]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以所购位于五家渠二十五区新华东街1500号华源·贝鸟逸轩二期27栋2单元502室的房产作抵押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68000元,期限自2014年9月12日至2034年9月12日。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21524号。
现贷款人称你们违反了合同约定,已连续10期、累计31期未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21年3月28日,你们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300751.45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12813.0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13564.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曾婷
电话:0991-2201659、1899987516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广场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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