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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病猫还拒赔,宠物店被告了

分类:律师说法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作者:张秀 刘亚 赵祺   发布时间: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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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买到“病宠”,维权时发现宠物店已注销,这该怎么办?

  2025年2月,乌市市民李某在某社交平台看到某宠物店工作人员宋某发布的售猫视频,随即联系对方咨询。

  李某看中一只三花猫,经线下看猫、微信协商,双方以3200元成交。

  2月19日,李某支付1600元定金,宋某通过微信告知李某三花猫接种疫苗、驱虫情况及售后检测规则,明确活体宠物售出不退不换、违约不退定金等,并约定2月23日至24日接猫时付清尾款。

  因李某临时出差,双方推迟接猫时间。2025年3月1日晚,宋某上门送猫,李某付清尾款。

  不料,收到猫的第四天,李某发现它精神状态异常、嗜睡乏力,随即向宋某咨询,对方建议观察。3月9日,猫突发高烧,李某将其送往动物医院就诊。经检查,猫呈猫瘟强阳性、白细胞数值异常、体况极差,存在死亡风险,需立即住院治疗。

  为救治猫,李某先后支付医疗费3631元,同时往返医院产生交通费用147.31元。就医过程中,医生判断猫龄、体况均与宠物店描述不符,病症大概率已潜伏两周左右。

  事后,李某与宠物店协商费用分担事宜。李某认为,猫瘟存在潜伏期,病症形成于交付之前,且宠物店未提供正规检疫证明、未按承诺签订书面合同,理应承担治疗费用。

  宠物店则辩称,猫交付时状态良好,活体宠物运输、换环境易产生应激反应,病症是交付后产生,且已提前告知饲养注意事项,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向乌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局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涉事宠物店未营业,且宠物店明确拒绝赔偿,遂终止调解。

  李某认为宠物店存在欺诈行为,将其诉至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三倍货款赔偿金,并赔偿因此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3万余元。

  法院查明,涉案交易全程由宋某对接沟通,其为宠物店员工,涉案猫款均转入宠物店账户,且宠物店经营者王某认可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经查,该宠物店注册于2025年1月,诉讼期间已注销。

  法院审理认为,活体宠物买卖中,出卖方负有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必须保证宠物交付前处于健康合格状态,同时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所售宠物无先天疾病、符合售卖标准。

  本案中,消费者接猫仅数日它即确诊重病,诊疗记录、检验报告可证实病症存在潜伏期,大概率形成于交付之前。而宠物店始终未能提交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完整疫苗接种记录等有效证据,无法证实交付时猫健康合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李某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均为救治宠物的合理必要费用,宠物店依法应予赔付。

  针对三倍赔偿诉求,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宠物店存在虚构事实、故意隐瞒重大瑕疵等欺诈行为,故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因宠物店已注销,其经营者王某需对店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至乌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向李某赔偿治疗费、交通费共计3300元。

责任编辑 李冰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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