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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恋四年分手,恋爱期间的转账能否索还?

分类:律师说法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李续群 陈鸿鹏   发布时间: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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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法制报网讯 近日,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恋爱期间财产纠纷案,经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原告主动撤回起诉。

  李某与王某曾是恋人关系,相恋四年期间一直共同生活,王某长期在李某经营的餐饮店内帮忙打理生意。分手后,3月24日,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共计6万余元。

  承办法官赵艳梳理案卷发现,李某主张的转账均为恋爱期间的小额资金往来,单笔金额最高仅有一千余元,无大额转账、彩礼款等特殊款项,且王某也提交了部分转回记录,双方存在互有转账的情况。

  4月2日庭前调解时,王某想到四年的真心付出换来如今的对簿公堂,忍不住当庭哭诉,细数共同生活的点滴,坦言自己无偿为李某打理店铺、付出大量时间精力,未曾索要过报酬,如今却被追讨恋爱期间的日常花销,内心倍感委屈,而李某则坚持认为这些转账属于借款,要求王某全额返还。

  见此情形,赵艳立足案件实际,兼顾法理与人情,先后组织多轮调解。一方面耐心安抚王某的情绪,充分理解其四年情感付出的不易,缓解其激动的心情;另一方面,针对李某的诉讼主张,结合案件事实逐一释法明理,清晰界定恋爱期间小额转账的法律性质,详细讲解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的裁判规则。赵艳着重指出,双方恋爱期间基于感情维系产生的小额转账、日常花销,属于表达爱意的无偿赠与,且无证据证明该款项为借款,同时被告也有对等转回记录,原告主张返还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赵艳劝导李某,四年的共同生活中,王某无偿付出劳动、倾注真心,这些情感与精力的付出无法用金钱衡量,恋人一场好聚好散,不应因小额钱款伤害昔日情分,更不应违背公序良俗主张不合理诉求。在赵艳的耐心劝导与清晰普法下,李某逐渐认识到自身诉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这场情感与财产交织的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需区分款项性质判定是否返还。情侣在恋爱过程中,为维系感情、表达爱意进行的小额转账、节日红包、日常消费支出等,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且无明确借款约定的,属于无偿赠与。赠与行为一旦完成,在无法定撤销情形下,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而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大额彩礼、贵重财物,属于附条件赠与,若未缔结婚姻关系,可依法主张返还。恋人相处应秉持真诚与理性,分手后更应理性看待财产问题,切勿因金钱纠纷激化矛盾。

责任编辑 王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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