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条件好,一方陪伴多 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分类:说法拉理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作者: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吴梦琦 艾菲娅·阿不来孜 发布时间:2026-05-26
A+ | a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
2011年5月,刘强(化名)与杜丽(化名)登记结婚。一年后,两人的儿子刘涛(化名)出生。
2023年2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刘强从家中搬走。2025年8月,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刘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杜丽的婚姻关系,刘涛由自己抚养。
法院查明,截至起诉时,双方分居时长已满两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庭审中,杜丽对解除婚姻关系无异议,但对刘涛的抚养权及财产分割持不同意见。
杜丽称,她才是多年来托底孩子生活、治愈孩子心理的核心支柱。“我的工作单位虽然在五家渠市,但我坚持每日返回乌市家中陪伴孩子,从未缺席日常呵护。”杜丽说。
刘强表示:“我有稳定的工作,生活比较安稳。从孩子上幼儿园到现在,所有的学费、兴趣班培训费、看病开销,绝大部分是我承担的。我居住的小区周边教育、生活配套完善,能为刘涛提供优质的成长环境,家中老人也有充足时间协助带娃。”
杜丽陈述,2018年,她发现刘强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交往,夫妻间的信任彻底崩塌。后续,她又查实刘强有多名婚外交往对象。
“在父亲长期缺位、家庭氛围压抑的双重影响下,正处于青春期的刘涛心理出现严重波动。”杜丽认为,孩子的身心健康远比物质条件重要,她最了解孩子的性格和心理状态,有能力引导孩子正向成长。
刘涛已年满14周岁,具备独立认知和表达能力。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单独询问刘涛,他明确表态:“和妈妈在一起生活,我更自在,我愿意跟妈妈。我也不想和爸爸断了联系,希望他能经常来看我。”
法院最终判决,刘涛由杜丽抚养。
杜丽认为,对于刘强名下的一套房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刘强的行为对自己造成一定伤害,要求其支付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杜丽所述房产系刘强的父母在其婚后全款出资购置,并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因此,该房产属于刘强个人财产,不应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法院充分考量杜丽在十余年婚姻中,为子女抚育、家庭经营付出的时间与精力,酌定刘强向杜丽支付20万元房屋折价款。
对于杜丽提出的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经审理查明,现有证据虽能证实刘强存在明显过错,但并未达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等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故依法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李冰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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