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 我的余生我作主
分类:说法拉理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1-06
A+ | a目前,我国老龄化问题日趋凸显,养老监护制度面临巨大挑战。有人担心自己遭遇意外或身患重病时,家人不能尽力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二章关于监护制度的有关规定,确立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护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体系,其中关于成年人意定监护的规定,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选择。
□本报首席记者 武运波
■关键词——意定监护
身边事
“我和他是父女关系,我是监护人。”
“我才是监护人,我有监护协议。”
2020年10月的一天,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的王霞和王露因为都想做83岁老人王呈的监护人而发生争执。
王呈与妻子结婚后未生育儿女,王呈的弟弟将女儿王霞过继给王呈夫妇。王霞出嫁后,很少跟王呈夫妇来往。2018年,王呈的妻子去世,之后他一直居住在哥哥家。2019年11月,王呈经司法鉴定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年12月6日,王呈在清醒的状态下,与哥哥的女儿王露签订一份《意定监护协议》,委托王露作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
养女王霞是法定监护人,侄女王露则手持监护协议,谁能做王呈的监护人?
法典说
“此案中,如果一方起诉到法院,法院确认‘王霞很少跟王呈来往’后,会依据民法典认定《意定监护协议》有效,确定王露是王呈的监护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法官李莎莎认为,监护权对监护人来说,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义务,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本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新增条文,民法典继续保留该条款。
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意定监护制度,是中国民法法典化过程中监护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本条主要适用于成年人在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前委托他人在其无判断能力时,照顾其人身或者管理其财产的情形。”李莎莎说,该制度的建立,不仅尊重了成年人自身的意志,也为成年人在自己身体出现重大问题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最有利的财产处置、如何对自己进行救治提供了新的制度机制。
提个醒
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这里的书面形式,还包括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等形式。
监护协议最好用纸张打印或书写,为增加协议的可证明性,还可以增加见证人,有条件的还可以做公证。双方在签订监护协议时,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协议一般应当在当事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发生效力。(文中当事人化名)
责任编辑 郑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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