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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借贷需监护人追认

分类:法院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作者: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贾平   发布时间: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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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法制报网讯 近日,伊宁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16岁的在校学生。

  小张与小王是同学,2024年1月至2025年2月,小王多次向小张借款,累计金额达4015元。小张母亲得知此事后向小王索要欠款,但未果。6月10日,小张母亲将小王及其监护人诉至伊宁县法院。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系未成年人,且涉案金额较小、事实清楚,承办法官决定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纠纷。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双方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以及民间借贷的法律后果,小王的监护人对借款事实表示认可。

  6月20日,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小王在7月20日前偿还全部借款。

  法官提示

  该案借款事实清楚,且双方当事人已满16周岁,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借贷行为需要监护人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负起责任,关注未成年人的行为习惯,引导其养成正确的金钱观,劝阻过度消费、超前消费行为。对于未成年人的借款行为,监护人应引导其守信践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责任编辑 李冰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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