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还款又反悔 当事人对簿公堂 法院: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应履行
分类:法院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作者: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田田 发布时间:2025-07-09
A+ | a新疆法制报网讯 近日,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一起合同纠纷案的上诉,维持“认定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判令被告李某履行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的一审判决。
2023年4月,李某等人租赁陈某的220亩土地种庄稼。
租赁期间,双方因垫付农民工工资、管理费等问题产生债务纠纷。
第二师三十一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后,组织双方调解,最终李某与陈某达成一致,当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李某承诺于2024年9月30日前,向陈某支付管理费共计15万元。协议书中注明,若一方违约,守约方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
然而,李某并未按期还款。陈某多次催促无果后,向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履行协议,并支付因追讨欠款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庭审期间,李某称调解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拒绝承担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
法院调查取证和审理查明,涉案《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在调解组织的见证下,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经过李某签字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陈某索要欠款本金15万元及律师费1万元的诉求。
李某不服,坚称“调解协议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向第二师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该院经全面审查,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承办法官介绍,人民调解作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要方式之一,具有高效、便捷、低成本等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明文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责任编辑 李冰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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