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有风险,抵押需谨慎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通讯员 刘洁 李葆华 发布时间:2024-03-29
A+ | a新疆法制报网讯 生活中,很多人会碍于情面或出于好心,以自己的名义借款给他人使用,或是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那么在实际用款人无法偿还借款的时候,作为借款人或“中间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纠纷责任呢?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可以回答您的问题。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因姐姐生意周转需要资金,李某以其自有房屋与某典当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并将该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借款25万元交给其姐姐使用。李某姐姐拿到借款后,每月按照李某与典当行的约定,以李某名义向典当行支付综合管理费及利息,在约定的借款期限6个月届满后,其姐姐将借款本金归还典当行,但并未就李某办理的房产抵押登记办理解压手续。
2019年11月,李某再次应其姐姐要求,与典当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但李某姐姐因经营管理不善,未能按照借款合同支付综合管理费、利息,借款到期后也未及时将借款本金归还。
2022年,典当行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清偿典当借款并支付相关息费,并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的房屋提出优先受偿权的主张。
案件审理
喀什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典当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李某必须按时缴纳利息和综合服务费直到清偿完毕全部债务,并判决李某偿还典当借款本金250000元、支付综合管理费21,375元、利息17,150元,并判决典当行就该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说法: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金融借款方式逐渐多样化,因借款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中间人”要全面考虑自己提供抵押或担保将面临的风险,理性为他人提供担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责任编辑 李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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