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豪车保养却遇这事,谁来赔?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通讯员 隆小翠 米日阿依 发布时间:2024-03-29
A+ | a新疆法制报网讯 豪车在修理店保养后出现动力不足、换挡不顺、发动机异响的情况,究竟是哪个环节出问题?这个损失又该谁来承担?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件回顾
王先生将公司价值百万小型越野车送往X汽修厂保养,但在后期用车过程中该车出现动力不足、换挡不顺、发动机异响的情况。直至4个月后,王先生因交通事故将车辆送往4S店维修,维修人员告知王先生该车发动机内部有明显拉缸、磨损痕迹,王先生询问X汽修厂具体情况后得知,X汽修厂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给该车加注了不符合规定型号的机油。尽管X汽修厂一再强调是得到厂家“可以使用”的肯定答复后才更换的机油,但该车需要更换发动机以及更换发动机后车辆贬值的情况已成事实。
经专业机构评估鉴定:该车发动机损坏的原因为未按要求加注规定标号的机油和更换相符型号的机油格;车辆维修费用为28.2万元;更换发动机后车辆贬值9.8万元。
那么,这些损失由谁来究竟赔偿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X汽修厂作为专业维修保养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或者征求车主意见后进行保养维修工作,结合证人证言、车辆保养记录、鉴定报告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X汽修厂支付车辆维修费28.2万元,赔偿车辆贬值损失9.8万元以及其他应当支付和赔偿的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 李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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