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将身份证件交于他人,小心摊上事儿!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通讯员 隆小翠 李碧凤 发布时间:2023-08-11
A+ | a新疆法制报网讯 王宁(化名)将车辆长期出借给小刘,后因车辆审验事宜将身份证邮寄给小刘。数月后,王宁收到法院开庭传票。
原来,在王宁将身份证寄给小刘期间,小刘以王宁的名义与某混凝土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并在结算时以王宁的名义签订应收账款对证函。合同履行完毕后,小刘却未如期支付商砼款,该混凝土公司依据合同将王宁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庭审中,王宁称自身并未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请求对合同、对证函中的“周某”字样及手印进行鉴定。 经鉴定,确认合同、对证函中的“周某”字样及手印并非被告本人所书、所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官对于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予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此案中,王宁随意将身份证件交于他人,为他人从事不当或不法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在日常生活中,应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不随意出借,防止身份证件遗失、被他人盗用,避免使自己“摊上事儿”,给自身人身、财产权益带来危害。
责任编辑 李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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