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新疆法制报 > > 法院 正文

随意将身份证件交于他人,小心摊上事儿!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通讯员 隆小翠 李碧凤   发布时间:2023-08-11

A+  |  a

  新疆法制报网讯 王宁(化名)将车辆长期出借给小刘,后因车辆审验事宜将身份证邮寄给小刘。数月后,王宁收到法院开庭传票。

  原来,在王宁将身份证寄给小刘期间,小刘以王宁的名义与某混凝土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并在结算时以王宁的名义签订应收账款对证函。合同履行完毕后,小刘却未如期支付商砼款,该混凝土公司依据合同将王宁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庭审中,王宁称自身并未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请求对合同、对证函中的“周某”字样及手印进行鉴定。 经鉴定,确认合同、对证函中的“周某”字样及手印并非被告本人所书、所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官对于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予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此案中,王宁随意将身份证件交于他人,为他人从事不当或不法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在日常生活中,应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不随意出借,防止身份证件遗失、被他人盗用,避免使自己“摊上事儿”,给自身人身、财产权益带来危害。

责任编辑 李济良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