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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相聚乐过头 酒后驾车酿事故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 周舟 廖静静   发布时间:202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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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朋好友聚会时,饮酒助兴本是乐事,但不能忘了“喝酒不开车”。近日,喀什中院审结的一起醉驾案件,上诉人就是与朋友聚餐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了事故。

      2019年11月27日20时45分许,王某与朋友吃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某菜市场内路段倒车时与被害人停放的两轮电动车碰撞,发生事故,造成人员受伤,两轮电动车损坏,案发后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考虑到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发生交通事故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认为原审法院已充分考虑其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王某提出其系醉酒挪车,驾驶距离较短,请求改判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王某在某菜市场内路段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该路段系机动车道、人员密集区,禁止长期停放机动车,上诉人王某企图将机动车从该路段驾驶至饭店门口停放,不属于在公共停车场内为移动车辆而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情形,其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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