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过高 法院不予支持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李续群 马倩楠 发布时间:2020-07-23
A+ | a近日,巩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纠纷,因双方约定借款利息过高,法院不予支持。
2018年11月,张某向胡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息2.5%。张某每月给付胡某利息4000元至2019年9月,之后再未给付,胡某多次讨要,张某以借款利率过高为由不予给付,胡某将张某诉至巩留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巩留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张某辩称,月息2.5%过高,应将已支付的利息部分冲抵借款本金。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约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故对胡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36%,对张某主张超过年利率24%部分冲抵借款本金的抗辩不予支持。
经法院调解,胡某同意已支付的4万元利息扣除2万元冲抵借款本金,因张某经济条件有限,分三期支付胡某剩余8万元的借款本金。
法官说法: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款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责任编辑 杨蕊 杨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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