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听得着”
分类:检察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周妤羲 殷真聪 发布时间:2025-03-11
A+ | a新疆法制报网讯 近日,莎车县人民检察院针对5起盗窃案、3起危险驾驶案,召开了拟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会。此次听证会由莎车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华丽主持,同时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人大代表以及政协委员共同参与,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阐述了案件的全貌。在盗窃案方面,详细说明了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时间、地点以及盗窃财物的具体细节;针对危险驾驶案,精确通报了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案发时的驾驶情形等关键信息。检察官还深入阐释了拟作相对不起诉的理由与法律依据:在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危险驾驶案里,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未引发交通事故,认罪认罚态度良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均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经过听证员们的充分讨论与评议,大家一致认为,莎车县人民检察院对上述案件拟作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事实清晰明了,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精准无误,完全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和相关法律规定。这一决定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展现出司法的人文关怀,听证员们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这几起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公开听证作为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通过这一方式,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更直观地了解检察办案过程,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与公正性,切实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落到实处。
检察官释法说理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行为看似不起眼,却可能已经触犯了法律的红线。今天,检察官就带大家深入了解两种常见犯罪——盗窃罪与危险驾驶罪。
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或者实施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生活中,不少人觉得“小偷小摸”没啥大不了,也不会构成犯罪。但实际上,哪怕盗窃金额再小,也违反了法律。若两年内盗窃达到三次及以上,那就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千万别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给自己的人生留下无法抹去的污点。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存在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若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在此郑重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生命安全重于泰山,我们必须坚决抵制危险驾驶行为,务必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责任编辑 王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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