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民法典的故事丨遗嘱遇上养老困境 一纸“居住权”登记保障三代人的体面
分类:新疆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古雪丽 发布时间:2026-05-17
A+ | a新疆法治报记者古雪丽 整理
我叫吕静雅,是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也是一名法官。
2022年夏天,我接手了一起让我辗转难眠的继承纠纷案件。卷宗很薄,故事很重。
2015年,李刚和何婷结婚,有了女儿李晓。2021年,李刚因病离世。走之前,他在病房里写下一份遗嘱:把婚前个人财产——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的一套房屋留给女儿。但李晓的爷爷奶奶担心如果把房子过户给孙女,日后老两口很可能无处居住,因房屋权属确认问题与孙女和儿媳产生纠纷。
法庭上,我见到了当事人。原告是李晓,才10来岁,由妈妈何婷代理。被告是李晓的爷爷奶奶。
“首付是我们出的,房贷我们也在帮着还。孙女出生后,我们从老家过来,在这房子里住,帮他们带孩子,一住就是好多年。现在儿子没了,我们什么都不要,就想有个地方住……”
何婷眼圈也红了:“遗嘱写得明明白白,房子是李刚的婚前财产,他说留给女儿。”
老人的诉求很简单:房子可以给孙女,但我们得住。何婷的诉求也很简单:尊重遗嘱,依法继承。
两边都没有错。但法律的天平,怎样才能平衡?
案件审着审着,我心里清楚:遗嘱合法有效。两位老人拿不出证据证明当年出了多少钱,也无法证明那些钱是“借款”而非“赠与”。按照继承相关法律,房子应该判给李晓。可判完了呢?
两名快八十岁的老人,背井离乡多年,老家的房子早就没了。乌鲁木齐没有别的亲人,也没有别的住所。如果判决生效后,何婷或李晓要求他们搬走,他们能去哪?
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这是一个生存问题。放在几年前,我会非常难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法官处理这类纠纷,只能两头为难。一边是未成年人的合法继承权,一边是老人的生存底线。硬判遗嘱有效,老人的居住安全只能靠一纸“允许居住”的判决书来保障。但判决书只产生债权效力——说白了,它只约束李晓本人。如果将来李晓成年后把房子卖给第三人,新房东拿着房产证要求老人搬走,法律上也站得住脚。老人的“居住权”,其实就是一张随时可能作废的承诺书。
调解也不是长久之计。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但所有权转移之后,谁也不能保证未来会发生什么。
我常跟同事说,那时候我们判这类案件,就像给老人发了一张“脆弱的借条”,而不是一把“安全的锁”。
但这一次,我手里有了新的武器。
民法典中第366条到第371条,专门规定了居住权制度。这个制度是民法典的新增亮点——它允许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为特定的人设立一个终身居住的权利。这个权利不是普通的债权,而是物权,具有对世效力。
什么是对世效力?简单说,就是登记之后,这套房子不管换多少任主人,任何人都不能把住在这里的人赶走。
我把这个思路带到了调解中。
“房子可以判给李晓。”我先跟何婷沟通,“但两位老人年近八十,在这房子里住了这么多年,毕生积蓄都搭进去了。让他们搬走,情理上说不过去。你看这样行不行——房子归李晓,咱们给老人办一个终身居住权登记。他们住到百年归老,之后房子还是李晓的。”
何婷沉默了一会儿,点了点头。
我又转向老人:“房子的所有权还是您孙女的,这一点法律上没办法改变。但我们会让您孙女协助你们办理居住权登记,从法律上保障你们一直住在这里,您看行吗?”
老人的眼角渗出泪来:“我们就是要个住的地方,不是要跟孙女抢房子……”何婷也红了眼眶。
那天,双方签下调解协议:涉案房屋归李晓所有;李刚的父母终生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李晓协助爷爷奶奶办理居住权登记。
签完字,老人的手还在抖,但脸上有了笑。
这起案件让我深刻体会到什么是“良法善治”。
民法典实施前,我只能在合法与合理之间艰难抉择;民法典实施后,居住权制度给了我们一把锁——既锁定了权利人的继承权,也锁住了特定群体的安居需求。
居住权,说白了就是“房子不归你,但你能住”。它不损害所有权,只保障居住。登记之前,它只是一纸合同;登记之后,它就变成了一道法律的铁闸。
这些年,我经常跟当事人讲三句话:第一,居住权必须书面写下来,口头承诺在法律上不算数;第二,居住权必须去登记,不登记就没有“对世”的效力;第三,不要以为“我住了多少年”就自然有了居住权——法律上没有这回事。
这起案件过去三年多了,我偶尔还会想起那对老人。但我确信一件事——他们不用担心被赶出去。因为那道“居住权”的保护屏障,已由法律为他们高高筑起。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冰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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