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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给女友的购房款 分手后能要回吗?

分类:新疆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作者: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张娅萍 张翠   发布时间: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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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绘

为结束异地恋带来的相思苦,程先生给女友高女士转账18万元用于购买婚房。没想到,高女士只支付了5万元首付款,余款“不翼而飞”。随后,程先生提出分手,并要求高女士还钱。

  不久前,经兵团第一师3团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约定高女士在今年年底前归还程先生购房款。

  2019年,程先生与高女士经人介绍后相恋。程先生在乌鲁木齐市居住,他想让女友搬来一起生活。高女士以父母年事高,需要人照顾为由,要求程先生到阿克苏市定居。

  程先生答应了。之后,高女士提出购买婚房,程先生分3次向其转账共计18万元。出于信任,购房、装修事宜全部由高女士办理。

  后来,程先生到了阿克苏市才知道,高女士仅支付了5万元首付款,剩余的钱并未用于新房装修。面对程先生的质问,高女士支支吾吾说不清楚余款去向。

  程先生非常气愤,认为高女士以结婚为名骗取自己的财产,便提出分手,并要求高女士返还18万元。高女士答应了,分两次向程先生返还3.5万元,并向其出具一张欠条,约定剩余的14.5万元于2020年年底还清。

  约定到期后,高女士以这笔钱是恋爱时程先生赠与为由,拒绝归还。两年间,双方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今年8月,程先生向3团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人民调解员梳理出双方矛盾焦点,即两人结婚无望而分手,因买婚房转账的18万元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程先生为了与高女士结婚,按照风俗民情以及双方协定,在婚前给女方转购房款,这种行为可认定为婚约财产,并非无偿赠与。决定婚约财产是否返还,应以双方缔结婚姻为主要依据,同时结合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时间长短、过错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额度。

  高女士明知程先生是为了与其结婚才转账购房款,却将其中一部分挪作他用,违反了双方约定。程先生提出分手后,高女士表示同意,并出具欠条,此时双方婚约解除,并合意产生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高女士拒绝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经人民调解员耐心调解,8月13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高女士于今年年底前分3次将14.5万元还给程先生。目前,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 荣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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