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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签合同方便 男子伪造公司印章被判刑

分类:新疆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郭玉强   发布时间: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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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门心思想承揽工程,但又没有参加招投标的资格,怎么办?他想了个招儿:利用挂靠关系,找人私刻了合作公司印章,并用于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本以为可蒙混过关,没想到被警方抓了。近日,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000元。

  本案中,李某设立的乙公司与甲公司于2016年形成挂靠关系,李某以甲公司名义承揽工程,由乙公司负责具体施工,乙公司向甲公司缴纳管理费、税费等。自形成挂靠关系以来,李某既代表甲公司投标承揽工程,又代表乙公司负责项目管理,李某为便于工程投标、结算、合同签订,找人私刻了甲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章、法人章等,并用于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2019年5月,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公诉机关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私刻甲公司印章的行为系为了“便于工程投标、结算、合同签订”并多次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同样的伪造公司印章行为,为何涉及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两种不同的罪名?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伪造公司印章罪与诈骗罪有两个显著的区别,一是主观目的不同,李某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主观目的是方便工程投标、结算、合同签订;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让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做出处分财产的行为,假如犯罪分子通过伪造公司印章的手段,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仍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而非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二是二者侵害的权益不同,伪造公司印章罪侵害的是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诈骗罪侵犯的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权益。综上,李某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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