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罚!防疫时期 及时亮剑 绝不手软!
分类:新疆 来源:和硕公安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2-10
A+ | a 为切实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近期,和硕县公安局依法处置三起相关违法行为。警方提醒: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人员应当主动配合政府部门工作,自觉接受疫情防控检查,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干扰、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拒不执行防疫工作措施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散播虚假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 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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