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都不要娃 法院判决“不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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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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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吴梦琦 艾菲娅·阿不来孜
夫妻感情破裂,想要离婚,还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双双“甩锅”,近日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赵某某与吴某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家庭琐事矛盾不断。2023年,他们的儿子出生,夫妻感情逐渐变淡。
2025年12月,赵某某将妻子吴某某诉至水磨沟区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
庭审中,赵某某与吴某某离婚意愿高度一致,对车辆分割、公积金分配等财产分割事宜,达成部分共识,唯独在幼子抚养问题上存在分歧。
二人都将年幼的孩子视作“包袱”,互相推诿,不愿承担抚养责任。
赵某某称,其负债30万元,且母亲身患重病,自身经常处于焦虑状态,无力照料孩子。
吴某某则表示,其患有焦虑性抑郁症,背负40万元债务,加之母亲即将接受重大手术,不能协助育儿,因此同样拒绝承担抚养责任。
面对二人的说辞,承办法官明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基于亲子身份产生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因父母感情破裂、婚姻解除而消失,也不受个人主观意愿影响,不允许随意放弃、推卸。
针对双方提出的免责理由,法官逐一作出界定:焦虑、抑郁等心理疾病可通过专业治疗有效缓解,不能成为拒养子女的借口;个人债务属于普通民事债权债务关系,而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权、发展权优先级更高,不能以偿债为由牺牲孩子的基本权益;同时,祖辈协助照料子女仅属于亲情帮扶的道德行为,并非法律义务,祖辈无法帮忙,不能作为父母推脱育儿责任的理由。
承办法官着重强调,离婚自由并非绝对自由,在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始终优先于成年人的离婚自由。若本案准予赵某某与吴某某离婚,将导致幼儿无人监护、无人照料,基本的生存与健康权利遭受严重损害。二人将年幼的孩子当作离婚博弈的“负资产”,是一种极度自私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突破了社会公序良俗的底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不准予赵某某与吴某某离婚,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对二人进行了严正告诫,明确抚养子女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若二人后续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将依法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必要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