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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xjfzb.com   www.xjfzb.com 2026-04-20   记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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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8号
  • 邮编:830000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苏连明,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309273015

  共同债务人:马沙胡,女,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8605103129

  保证人:姜玉林,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703163017

  保证人:苏连文,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009293030

  保证人:冶玉辉,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6902161028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于2022年4月19日与上述借款人、保证人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米东证经字第430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借款,借款期限自2022年4月19日至2025年4月18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6年3月11日,苏连明尚欠贷款本金109621.18元、利息1706.12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有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6年4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马勇,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903013013

  共同债务人:妥秀珍,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01115304X

  保证人:马军,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510153058

  保证人:马生梅,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702173029

  保证人:陈文孝,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20728301X

  保证人:石秀兰,女,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7809032226

  保证人:田文军,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212303011(已死亡)

  保证人:张艳丽,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604072523

  保证人:陈文清,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607093012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于2021年3月24日与上述借款人、保证人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米东证字第468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借款,借款期限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4年3月23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5年10月17日,马勇尚欠贷款本金29400元、利息2417.58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6年4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何龙,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9310103039

  保证人:何剑,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809123018

  保证人:高海杨,女,公民身份号码:513126199501080241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于2023年6月19日与上述借款人、保证人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米东证经字第604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借款,借款期限自2023年6月19日至2024年6月18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5年10月17日,何龙尚欠贷款本金59895.93元、利息5303.6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6年4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借款人:马学云,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602033032

  共同债务人:曹燕,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206092529

  保证人:马祥,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9611063018

  保证人:冶红,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80414304X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于2023年7月19日与上述借款人、保证人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米东证经字第720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借款,借款期限自2023年7月19日至2024年7月18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5年10月17日,马学云尚欠贷款本金37415.61元、利息3763.67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6年4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夏力哈尔·奴尔兰(公民身份号码:65422419910511001X):

  米尔古丽·叶尔肯(公民身份号码:654224199403270281):

  你们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以下简称“银行”)于2024年7月31日签订编号为2024一手3306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承诺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265号],该笔贷款已发放,你们因连续7期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银行于2025年12月10日宣布《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12月9日,你们尚欠本金398611.1元、利息7194.62元,合计405805.72元及自2025年12月9日起至执行完毕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核实上述欠款数额及履行数额是否属实。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有效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届时我处将向银行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夏拉不定·吾拉英(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9607142054):

  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以下简称“银行”)于2024年12月30日签订编号为2024二手5566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承诺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17号),该笔贷款已发放,你因连续5期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银行于2025年12月11日宣布《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12月10日,你尚欠本金466215.14元、利息6682.99元,合计472898.13元及自2025年12月10日起至执行完毕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核实上述欠款数额及履行数额是否属实。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有效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届时我处将向银行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晁鹏庭(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9103261918):

  朱茹茹(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9310221927):

  你们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以下简称“银行”)于2023年4月19日签订编号为2023一手245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承诺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514号],该笔贷款已发放,你们因连续13期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银行于2025年12月19日宣布《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12月18日,你们尚欠本金937462.59元、利息36092.78元,合计973555.37元及自2025年12月9日起至执行完毕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核实上述欠款数额及履行数额是否属实。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有效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届时我处将向银行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马剑锋(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8709182216):

  魏米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930212182X):

  你们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以下简称“银行”)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编号为2021二手手660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承诺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404号],该笔贷款已发放,你们因连续20期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银行于2025年12月19日宣布《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12月25日,你们尚欠本金709407.83元、利息47775.19元,合计757183.02元及自2025年12月25日起至执行完毕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核实上述欠款数额及履行数额是否属实。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有效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届时我处将向银行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保证人):冶文军,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906151059

  共同债务人(保证人):马玲玲,女,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8801280388

  借款人(保证人):田玲,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9506051023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牧地支行于2022年7月26日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米东证经字第7047、7048号]。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22年7月26日至2025年7月25日。保证人同意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冶文军尚欠贷款人本金100000元、利息17580.44元(利息算至2026年3月27日),田玲尚欠贷款人本金80000元、利息2744.86元(利息算至2026年4月2日),自该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计算),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向你方核实以下事项:

  1. 上述债务的发生、履行情况及尚欠本金、利息、费用金额是否属实;

  2. 你方是否与贷款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

  3. 是否存在影响强制执行的其他情形。

  若你方对上述事项有异议,或已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向本公证处提交书面异议、协议及相关证据材料。若超过7个自然日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但未提交有效相反证据,将视为你们认可前述债务事实、欠款金额及履行义务,本公证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6年4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史忠山,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408171014

  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牧地支行于2023年4月19日与借款人史忠山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米东证经字第3712号]。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借款人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牧地支行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6年3月19日,史忠山尚欠贷款人本金49999.98元、利息8010.87元,及自该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计算),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向你方核实以下事项:

  1. 上述债务的发生、履行情况及尚欠本金、利息、费用金额是否属实;

  2. 你方是否与贷款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

  3. 是否存在影响强制执行的其他情形。

  若你方对上述事项有异议,或已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向本公证处提交书面异议、协议及相关证据材料。若超过7个自然日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但未提交有效相反证据,将视为你方认可前述债务事实、欠款金额及履行义务,本公证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6年4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杨翠萍,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101051106

  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牧地支行于2022年4月28日与借款人杨翠萍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米东证经字第4071号]。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借款人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牧地支行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22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7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6年3月20日,杨翠萍尚欠贷款人本金99750.25元、利息22293.35元,自该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计算),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向你方核实以下事项:

  1. 上述债务的发生、履行情况及尚欠本金、利息、费用金额是否属实;

  2. 你方是否与贷款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

  3. 是否存在影响强制执行的其他情形。

  若你方对上述事项有异议,或已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向本公证处提交书面异议、协议及相关证据材料。若超过7个自然日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但未提交有效相反证据,将视为你方认可前述债务事实、欠款金额及履行义务,本公证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6年4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保证人):李鹏良,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406151030

  借款人(保证人):孙辉,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406151014

  共同债务人(保证人):马丽,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806044525

  借款人(保证人):孙建,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9009031013

  共同债务人(保证人):马兰,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9010042545

  借款人(保证人):马彬,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702171015

  共同债务人(保证人):马新彦,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509100565

  借款人(保证人):阿不都外丽·下马旦,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9199105122317

  共同债务人(保证人):玛地那木·买买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306274021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牧地支行于2023年5月5日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米东证字第3872、3873、3874、3875、3876号]。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23年5月5日至2024年5月4日。保证人同意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6年3月20日,孙建尚欠贷款人本金240000元、利息43280元,孙辉尚欠贷款人本金240000元、利息41919.46元,马彬尚欠贷款人本金80000元、利息14426.67元,李鹏良尚欠贷款人本金80000元、利息14426.67元,阿不都外丽·下马旦尚欠贷款人本金80000元、利息14426.67元,自该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计算),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向你方核实以下事项:

  1. 上述债务的发生、履行情况及尚欠本金、利息、费用金额是否属实;

  2. 你方是否与贷款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

  3. 是否存在影响强制执行的其他情形。

  若你方对上述事项有异议,或已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向本公证处提交书面异议、协议及相关证据材料。若超过7个自然日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但未提交有效相反证据,将视为你方认可前述债务事实、欠款金额及履行义务,本公证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6年4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卜阿依姆·如则麦麦提,公民身份号码:653222198103110309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麦尔旦·加马力,公民身份号码:653222197004054351

  你们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12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809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捌拾柒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24年12月19日至2050年12月19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借款人卜阿依姆·如则麦麦提、共同借款人麦尔旦·加马力已逾期153天。贷款人现要求你们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6年1月20日,欠款本金857287.44元、利息13673.42元,合计870960.86元,2026年1月20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书面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人:李天军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联系人:刘晓佳

  联系电话:13201256359、0991-2825790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4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阿布杜拉·图尔洪、努尔曼·图尔荪尼亚孜: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9月20日签订了编号为2024开发区二手贷4119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447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6年1月11日,你们已连续逾期6期累计11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积欠贷款本金601333.12元、利息8768.05元,本息合计610101.17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秦婧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

  电话: 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图尔罕·图尔荪(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9105064439)

  米热古丽·尤努斯(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9005154445):

  你们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以下简称银行)于2024年8月28日签订编号为2024二手贷3624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承诺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093号]。该笔贷款已发放,因你们连续9期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银行于2025年12月12日宣布《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12月13日,你们尚欠本金535075.93元、利息12646.98元,合计547722.91元,以及自2025年12月13日起至执行完毕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核实上述欠款数额及履行情况是否属实。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书面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有效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届时我处将向银行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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