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中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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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3
记者:
来源:
新疆千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昌浩):
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张军保与你单位因工伤赔偿等发生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以昌市劳人仲字[2026]第133号仲裁裁决书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且邮件退回,本委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结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成功(遇节假日顺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之规定,本委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新疆千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军保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8324元;
二、被申请人新疆千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军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988元;
三、被申请人新疆千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军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4980元;
四、被申请人新疆千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军保停工留薪期工资49992元;
五、被申请人新疆千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军保护理费8332元;
六、被申请人新疆千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军保伙食补助费294.8元;
七、被申请人新疆千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军保医疗费6770元;
八、驳回申请人张军保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第一至七项合计323680.8元(大写:叁拾贰万叁仟陆佰捌拾元捌角),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3日
陕西君融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念其平诉陕西君融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争议案件[温劳人仲字(2026)2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庭时间:2026年5月8日下午16时,开庭地点:温泉县博格达尔镇环城南路16号(温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请你公司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超过闭庭时间30日即视为送达。
博州温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0909-7710768。
温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3日
注销公告
新疆法库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650000MD0129127G)于2016年5月设立,现因律所战略调整原因,根据2025年12月30日合伙人会议决议,决定注销新疆法库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或委托人可以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向新疆法库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或协商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处理。
新疆法库律师事务所
2026年4月3日
遗失公告
1.吴涛遗失律师执业证,证号:16502202260484627,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现声明作废。
2.何慧英遗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证号:33102082104556,现声明作废。
3.叶城县宝嘉针织品有限公司遗失财务专用章,章号:6531260007437,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