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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xjfzb.com   www.xjfzb.com 2026-04-02   记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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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6版)

  债务核实通知

  外力牙尔·艾力: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月31日签订编号为2024开发区二手贷445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808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2月5日,你已连续逾期7期累计9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积欠贷款本金420739.05元、利息8266.89元,本息合计429005.9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秦婧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

  电话: 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日

  债务核实通知

  也灭克·萨以努拉: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10月19日签订编号为2023开发区二手贷591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499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1月21日,你已连续逾期9期累计17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积欠贷款本金558239.58元、利息13426.78元,本息合计571666.3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秦婧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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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日

  债务核实通知

  王志磊: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12月22日签订编号为2023开发区二手贷4524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22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2月5日,你已连续逾期12期累计15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积欠贷款本金453621.81元、利息14589.79元,本息合计468211.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秦婧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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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日

  债务核实通知

  尼尕尔克孜·努尔麦麦提: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7月3日签订编号为2024开发区二手贷2337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000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2月5日,你已连续逾期11期累计15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积欠贷款本金485507.44元、利息14463.83元,本息合计499971.27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秦婧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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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4月2日

  债务核实通知

  马晓泉、古努尔·阿不力孜: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11月8日签订编号为2017开发区二手贷0206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9414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6年1月5日,你们已连续逾期27期累计28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积欠贷款本金260732.55元、利息27931.44元,本息合计288663.99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秦婧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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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日

  债务核实通知

  牙森·买提库尔班: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4月28日签订编号为2024二手1820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635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2月5日,你已连续逾期9期累计18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尚欠借款本金552014.54元、利息14469.82元,本息合计566484.3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秦婧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 秦婧

  电话: 17799711787 177997121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日

  债务核实通知

  朱翔宇: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2年5月17日签订编号为2022开发区二手贷246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080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6年1月5日,你已连续逾期7期累计9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积欠贷款本金546703.53元、利息13602.42元,本息合计560305.9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秦婧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

  电话: 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日

  债务核实通知

  周春霞(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902143729)

  王文献(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90521377X)

  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建国):

  你们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以下简称“银行”)于2021年8月17日签订编号为2021一手729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承诺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092号)。该笔贷款已发放,你们因连续11期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银行于2025年12月12日宣布《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12月12日,你们尚欠本金410559.06元、利息13217.34元,合计423776.4元,以及自2025年12月12日起至执行完毕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核实上述欠款数额及履行数额是否属实。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有效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届时我公证处将向银行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 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日

  债务核实通知

  赵富贵(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9501262410):

  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以下简称“银行”)于2021年6月8日签订编号为2021一手457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承诺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302号)。该笔贷款已发放,你因连续13期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银行于2025年12月12日宣布《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12月12日,你尚欠本金433886.48元、利息17822.34元,合计451708.82元,以及自2025年12月12日起至执行完毕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核实上述欠款数额及履行数额是否属实。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有效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届时我公证处将向银行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 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日

  债务核实通知

  赵兵(公民身份号码:510822198207203912)

  张小久(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410206646):

  你们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以下简称“银行”)于2014年9月29日签订编号为A:[二手房]字[新疆]行[铁道]支行[2014]年[铁二手房317]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19899号)。该笔贷款已发放,你们因连续12期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银行于2025年12月12日宣布《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12月12日,你们尚欠本金375088.77元、利息13826.16元,合计388914.93元及自2025年12月12日起至执行完毕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核实上述欠款数额及履行数额是否属实。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有效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届时我公证处将向银行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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