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www.xjfzb.com   www.xjfzb.com 2026-04-02   记者:   来源:
  • 邮箱:xsldmt@1889.cn
  • 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8号
  • 邮编:830000

  债务核实通知

  那木: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9月13日签订编号为2024开发区二手贷4052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363号。

  据债权人称,你截至2025年11月10日,已连续逾期7期累计8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积欠贷款本金515128.89元、利息10733.12元,本息合计525862.0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秦婧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秦婧

  电话: 17799711787、177997121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日

  债务核实通知

  帕肉克·阿不都热合曼(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9610082812):

  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

  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朋岗)

  你们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以下简称银行)于2020年5月22日签订编号为A:[一手房]字[工商]行[明德路]支行[2020]年[407]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承诺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017号),贷款已发放,帕肉克·阿不都热合曼因连续17期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银行于2025年11月4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11月3日,帕肉克·阿不都热合曼尚欠本金398791.89元、利息22605.85元,合计421397.74元,以及自2025年11月3日起至执行完毕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核实上述欠款数额及履行数额是否属实。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有效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届时我处将向银行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日

  债务核实通知

  吾拉汗·卡克克(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6205033785):

  马力克·达那(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6101153715)

  乌鲁木齐市远瑞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翠平,曾用名:乌鲁木齐市红星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以下简称银行)于2021年6月25日签订编号为2021一手480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承诺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241号),贷款已发放,吾拉汗·卡克克、马力克·达那因连续9期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银行于2025年11月4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11月3日,吾拉汗·卡克克、马力克·达那尚欠本金618292.91元、利息16565.7元,合计634858.61元,以及自2025年11月3日起至执行完毕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核实上述欠款数额及履行数额是否属实。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有效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届时我处将向银行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日

  债务核实通知

  赵德红(公民身份号码:652523196305213229):

  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

  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朋岗)

  你们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以下简称银行)于2021年1月27日签订编号为A:[一手房]字[工商]行[明德路]支行[2021]年[50]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承诺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748号),贷款已发放,赵德红因连续21期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银行于2025年11月8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11月6日,赵德红尚欠428568.9元、利息30486.29元,合计459055.19元,以及自2025年11月6日起至执行完毕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核实上述欠款数额及履行数额是否属实。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有效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届时我处将向银行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日

  债务核实通知

  麦尔哈巴·艾力(公民身份号码:653021199005100083):

  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以下简称银行)于2021年6月11日签订编号为2021二手433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承诺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390号],贷款已发放,麦尔哈巴·艾力因连续8期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银行于2025年10月18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10月14日,麦尔哈巴·艾力尚欠本金188005.15元、利息4021.74元,合计192026.89元,以及自2025年10月14日起至执行完毕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核实上述欠款数额及履行数额是否属实。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有效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届时我处将向银行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日

  债务核实通知

  艾买尔·吐地: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0月29日签订编号为2024开发区二手贷4654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156号。

  据债权人称,你截至2025年11月10日,已连续逾期7期累计11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积欠贷款本金645814.41元、利息13206.52元,本息合计659020.9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秦婧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秦婧

  电话: 17799711787、177997121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日

  债务核实通知

  王飞飞: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行2025年1月8日签订了编号为2025开发区二手贷114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319号。

  据债权人称,你截至2025年11月10日,已连续逾期3期累计6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积欠贷款本金524782.28元、利息3537.99元,本息合计528320.27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秦婧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

  电话: 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日

  债务核实通知

  哈力穆拉提·吐尔逊: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3月17日签订编号为2025开发区二手贷1213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168号。

  据债权人称,你截至2025年12月15日,已连续逾期4期累计7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积欠贷款本金497548.94元、利息5514.11元,本息合计503063.0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秦婧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秦婧

  电话: 17799711787、177997121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日

  债务核实通知

  图肉甫·图尔洪: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1月10日签订编号为2025开发区二手贷164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538号。

  据债权人称,你截至2025年12月15日,已连续逾期5期累计6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积欠贷款本金775068.28元、利息11420.13元,本息合计786488.4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秦婧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

  电话: 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日

  (下转7版)


我来说两句
已有0条评论,点击查看全部
验证码:  
登录| 注册 需要登录才能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