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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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记者:
来源:
新疆塔星沥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奥斯曼·纳麦提、亚森·麦麦提、喀迪尔·努尔诉新疆塔星沥青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及工资、经济补偿金一案[轮劳人仲字(2025)211号],因其他方式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奥斯曼·纳麦提与被申请人新疆塔星沥青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至2025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新疆塔星沥青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奥斯曼·纳麦提支付拖欠工资38000元;三、被申请人新疆塔星沥青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奥斯曼·纳麦提支付经济补偿金20848.56元。四、确认申请人亚森·麦麦提与被申请人新疆塔星沥青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五、被申请人新疆塔星沥青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亚森·麦麦提支付拖欠工资7600元;六、被申请人新疆塔星沥青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亚森·麦麦提支付经济补偿金19671.45元。七、被申请人新疆塔星沥青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喀迪尔·努尔支付经济补偿金18604.56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1日
四川子航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
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张鑫与你单位因工伤赔偿等发生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以昌市劳人仲字(2026)第68号仲裁裁决书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且邮寄送达失败,本委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结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成功(遇节假日顺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79号]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缺席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张鑫与被申请人四川子航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四川子航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988元;
三、被申请人四川子航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8324元;
四、被申请人四川子航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4980元;
五、被申请人四川子航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鑫停工留薪期工资49992元;
六、被申请人四川子航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鑫护理费8332元;
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第二至第七项合计316616元(大写:叁拾壹万陆仟陆佰壹拾陆元整),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1日
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被申请人):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喀什宏晟源商贸有限公司与你关于《聚氨酯材料采购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25)钦仲案字第154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钦仲案字第154号裁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钦州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