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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记者:
来源: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郭心锐(公民身份号码:654122199903080726)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8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060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柒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4年8月20日至2054年8月20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郭心锐已逾期118天。贷款人现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6年3月18日,欠款本金459461.47元、利息6183.94元,合计465645.41元,2026年3月18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人:李天军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联系人:刘晓佳
联系电话:13201256359、0991-2825790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3月3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贾显军(公民身份号码:654128199712302099)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8月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82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伍万玖仟元整,借款期限自2024年8月5日至2054年8月5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贾显军已逾期332天。贷款人现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6年3月18日,欠款本金355023.79元、利息11950.77元,合计366974.56元,2026年3月18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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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3月3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周丰雨(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8407162410)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5年3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28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叁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5年4月1日至2047年4月1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周丰雨已逾期149天。贷款人现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6年3月18日,欠款本金325610.47元、利息4938.90元,合计330549.37元,2026年3月18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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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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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3月3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朱马别克·赛力克(公民身份号码:654224200010202611)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5年5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179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柒拾玖万伍仟元整,借款期限自2025年5月21日至2055年5月21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朱马别克·赛力克已逾期118天。贷款人现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6年3月18日,欠款本金788144.56元、利息9797.83元,合计797942.39元,2026年3月18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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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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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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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3月3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姚斌(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503030810)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5年3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693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柒拾壹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5年3月17日至2055年3月17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姚斌已逾期92天。贷款人现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6年3月22日,欠款本金700331.69元、利息7148.48元,合计707480.17元,2026年3月22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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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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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3月3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陈胜(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7110122950)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11月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482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柒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4年11月7日至2039年11月7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陈胜已逾期115天。贷款人现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6年3月15日,欠款本金666932.94元、利息9290.66元,合计676223.60元,2026年3月15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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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3月3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邓汉平(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8702051218)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11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672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柒拾肆万伍仟元整,借款期限自2024年11月27日至2054年11月27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邓汉平已逾期115天。贷款人现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6年3月15日,欠款本金731460.64元、利息9597.56元,合计741058.20元,2026年3月15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人:李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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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1日
(下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