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就能被随意评价? 法官:容忍义务有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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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4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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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网络平台上发帖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侵权纠纷案件。
小红(化名)是名网红模特,有较高知名度。北京某公司使用公司员工的实名信息在网络平台注册用户账号,在平台发表专栏文章,内容包括“小红见死不救推脱责任,绝对洗不白”等言论,在未经小红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小红多张肖像图片,捏造事实、诋毁小红的公众形象,给小红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对此,小红诉称,文章发表后,多个商业品牌因对于负面舆情的担忧而取消了与小红的经济合作,给小红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众多受到文章内容误导的公众通过电话或私信的方式对小红进行侮辱、谩骂,对小红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小红要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通过纸质媒体公开刊登澄清和致歉声明,并在案涉账号中置顶澄清和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同时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犯小红的名誉权。相关文章仅仅系其于社交媒体上获取的对于时下话题新闻的一种观点,并非其加工制作的,并无恶意诋毁的意图。小红作为公众人物,在合理范围内应当允许大众合理讨论。况且其所推送的文章内容既未对原告有侮辱或诽谤性的表述,也未对其人格及形象进行任何贬损。同时,涉案文章的阅读数量很小,影响有限,尚不足以导致小红的客观社会评价降低。其发布的相关帖文并不是导致小红与品牌商商务谈判失败的唯一因素,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某种言论是否侵害名誉权,对于事实陈述,行为人需举证证明其所言为真实,或经合理查证,有相当理由确信所言为真实。对于意见表达,观点正确与否并非法律评价的范围,但言语上不得存在侮辱他人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未能就其文章所载事实之真实性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属于捏造或歪曲事实,且其文章基于所捏造之事实所作系列主观评价,亦明显存在贬损性质;且其文章所发布的平台系知名平台,原告已就其社会评价降低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认为被告所发布之文章造成负面影响,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被告辩称原告系网红,应当接受社会大众对其的讨论和评价。需要说明的是,容忍义务并非没有限度,行为人的言论不能超越基本属实的界限,如果仅凭一己之见,即作出否定性的负面评价,并使用了带有贬损性质的词汇,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案涉账号中置顶澄清和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精神受到损害,故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2月28日《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