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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xjfzb.com   www.xjfzb.com 2023-03-05   记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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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邮编:830000

  公告

  孙钦全(身份证号码:650203197201260734):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孙钦全诉克拉玛依市颢恒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金及工资等事项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申请人孙钦全公告送达克区劳人字(2023)28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仲裁决定书(地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昆仑路585号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114号办公室),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仲裁决定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3月5日

  克拉玛依汇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巍长成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3月28日上午10时在本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3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潘明

  抵押物共有人:李红梅

  保证 人:新疆金东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15年4月14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阶段性担保及回购承诺函》,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4177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潘明、抵押物共有人李红梅已连续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1月5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8600.14元,利息1365.69元,罚息229.39元,本息合计60195.22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联系电话:0991-2331562,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3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俊柱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16年3月11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2411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李俊柱已连续17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1月5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69647.37元,利息15299.14元,罚息4741.21元,本息合计289687.72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联系电话:0991-2331562,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3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俊

  保证人:绿地集团乌鲁木齐安宁置业有限公司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阶段性担保及回购承诺函》,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证经字第685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马俊已连续21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1月5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405148.42元,利息214191.82元,罚息20582.87元,本息合计2639923.11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联系电话:0991-2331562,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3月5日

  新疆泰石建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回族自治州天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与被告新疆泰石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4450元;2、本案诉讼费、邮寄费及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1日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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