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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5版 今日法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25
A+ | a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陈超,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20308339X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7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2734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玖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5年7月6日至2025年7月6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陈超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8期(其中连续逾期1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10月12日欠款本金114250.68元、利息12145.4 元,合计人民币126396.08元(大写:壹拾贰万陆仟叁佰玖拾陆元零捌分),2023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聂令,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808082199
借款人、抵押人:朱冬艳,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8904173288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6月1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312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8年6月13日至2038年6月13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聂令、朱冬艳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7期(其中连续逾期1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10月12日欠款本金87375.08元、利息7817.1 元,合计人民币95192.18元(大写:玖万伍仟壹佰玖拾贰元壹角捌分),2023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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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阿不得热西提·居买、米尔古丽·买合苏木: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于2012年2月10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贷款金额:460000元,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2793号。
债权人称,截止到2023年6月25日你们已累计逾期48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已到期未还及未到期的全部借款本金305584.29元,利息30069.78元,本息合计335654.07元。现债权人以你们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刊登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否则,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0991-2316259、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加帕尔·亚森、再乃普·麦海提: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于2011年9月16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贷款金额:263000元,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1)新证经字第31804号。
债权人称,截止到2023年8月10日你们已累计逾期85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已到期未还及未到期的全部借款本金74536.15元,利息8347.78元,本息合计82883.93元。现债权人以你们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刊登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否则,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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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杨文: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于2011年8月1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贷款金额:748000元,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1)新证经字第23788号。
债权人称,截止到2023年6月25日你已累计逾期18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已到期未还及未到期的全部借款本金541608.17元,利息28538.29元,本息合计570146.46元。现债权人以你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刊登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否则,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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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彭素萍: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于2012年2月9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贷款金额:190000元,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2786号。
债权人称,截止到2023年8月30日你已累计逾期87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已到期未还及未到期的全部借款本金11147.17元,利息1924.04元,本息合计13071.21元。现债权人以你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刊登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否则,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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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晏飞: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于2012年3月22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贷款金额:600000元,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8015号。
债权人称,截止到2023年6月25日你已累计逾期27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已到期未还及未到期的全部借款本金394806.27元,利息33424元,本息合计428230.27元。现债权人以你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刊登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否则,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0991-2316259、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2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蒲小宁,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8105010015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09年6月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09)新乌证内字第1800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拾伍万捌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09年6月8日至2029年6月8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蒲小宁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09期(其中连续逾期2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10月12日欠款本金74813.7元、利息5003.3 元,合计人民币79817元(大写:柒万玖仟捌佰壹拾柒元整),2023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安笛,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503054515
抵押人:安卫,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5803032533
抵押人:韩岩华,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307262529
我行于2020年7月1日与借款人安笛、抵押人安卫、抵押人韩岩华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00398号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20年7月15日我行给借款人安笛发放个人房抵贷-消费贷款180000元,贷款期限为2020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14日。此笔借款《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新乌米东证字第7701号公证书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安笛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安笛、抵押人安卫、抵押人韩岩华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100398号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3年10月2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马建翔,公民身份号码:654124199011284718
我行于2020年12月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马建翔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4067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20年12月31日我行给借款方马建翔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400000元,贷款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50年12月31日止。此笔借款《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新乌米东证字第12442号公证书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马建翔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马建翔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14067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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