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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5版 今日法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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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4版)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113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 朱红军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 蒋冬梅

  保证人 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5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朱红军、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蒋冬梅、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5100359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3575号。

  根据编号60072015100359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朱红军发放借款人民币137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朱红军已累计逾期22期,连续9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5100359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80882.08元;利息人民币3546.07元、罚息人民币339.39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1月4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5100359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1月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72015100359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3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114号

  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 朱红军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 蒋冬梅

  保证人 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5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朱红军、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蒋冬梅、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5100360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3576号。

  根据编号60072015100360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朱红军发放借款人民币137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朱红军已累计逾期23期,连续9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5100360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80882.08元;利息人民币3546.07元、罚息人民币339.39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1月4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5100360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1月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72015100360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3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115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 朱红军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 蒋冬梅

  保证人 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5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朱红军、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蒋冬梅、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5100362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3577号。

  根据编号60072015100362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朱红军发放借款人民币141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朱红军已累计逾期23期,连续9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5100362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83243.62元;利息人民币3649.6元、罚息人民币349.33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1月4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5100362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1月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72015100362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3月1日

  公 告

  被执行人:王文川,男,公民身份号码:622427199001216496

  杨文燕,女,公民身份号码:622427198604036828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924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3月1日

  公 告

  被执行人:张玉娜,女,公民身份号码: 411024198512093226

  刘磊杰,男,公民身份号码: 411023198411231072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852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3月1日

  公 告

  被执行人:张玉娜,女,公民身份号码: 411024198512093226

  刘磊杰,男,公民身份号码: 411023198411231072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853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3月1日

  公 告

  被执行人:吾尔妮萨罕·图尼亚孜,女,公民身份号码:652927197904102725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854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3月1日

  公 告

  被执行人:夏细瑞,女,公民身份号码: 420221197207185042

  刘宣军,男,公民身份号码: 420221197102095032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849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3月1日

  公 告

  被执行人:夏细瑞,女,公民身份号码: 420221197207185042

  刘宣军,男,公民身份号码: 420221197102095032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851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3月1日

  公 告

  被执行人:夏细瑞,女,公民身份号码: 420221197207185042

  刘宣军,男,公民身份号码: 420221197102095032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850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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